创新工作机制 实质化解争议
近日,省高级法院行政庭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成功化解了一起持续多年因行政补偿不到位引发的行政争议纠纷。
铁远来、郎有林系民和县铁远来、郎有林石英岩矿的经营者。2008年1月23日,省安监局按照省政府办公厅批文指示精神,对包括铁远来、郎有林在内的3家采矿企业实施关闭,要求民和县政府依据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作出关闭决定,海东地区国土局按规定将剩余年限折算后合理退还采矿权价款,对关闭后暴露出来的问题,青藏铁路公司及时协商民和县政府妥善解决。矿山关停后,铁远来、郎有林多次向有关部门信访、上访,要求给予行政补偿,青海省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也将其列为当年急需解决的15件信访突出问题实施领导包案解决。但历时多年,有关部门始终未能给予解决。2013年,铁远来、郎有林以民和县政府、青海省安监局、青藏铁路公司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依法补偿因违法行政行为造成其合法经营矿山的各项损失150万元。
该案诉讼中,铁远来、郎有林因起诉主体不适格、起诉的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等问题,诉求均被驳回。经过法院释明,铁远来、郎有林第三次提起行政诉讼。考虑到涉案企业的关闭和停止开采,省安委会、省安监局、省国土厅、海东地区国土局、民和县政府等多家单位参与协调处理且历经数年未有效化解的实际情况,合议庭跳出就案办案的套路,采取邀请相关单位参加庭审、“背靠背”听取意见、“面对面”沟通协调的方式,多方联动、合理协调,与被诉行政机关就案件症结沟通交流,想方设法优化协调方案。经过不懈努力,最终促使案件圆满解决。12月15日,拿到补偿款的铁远来、郎有林为表达感激之情,特意制作了一面“廉政办案解民忧、公正执法护正义”的锦旗赠予省法院。
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不能仅仅满足于裁判的作出,而应当着眼于是否真正解决了纠纷、化解了矛盾,这不仅是行政诉讼法所确定的目标,也是通过行政诉讼制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内在要求。今后,行政庭将更加主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牢固树立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障意识,积极作为,为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彰显人民法院的公平正义发挥行政审判应有的职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