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便利受贿三名涉案人被判刑

13.05.2016  09:17

  青海新闻网讯 日前,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三起受贿案,受贿金额3万余元至23万余元不等。

  一主任受贿3.5万元

  2011年春节前,被告人刘某在担任某县教育局基建办公室主任期间,收受省内一家设计院工作人员的贿赂款3万元。2010年至2013年,刘某在职期间,还收受该工作人员送来的购物卡共10张,合计金额5000元。

  4月6日,城北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一科长受贿4.6万元

  2012年11月,被告人粟某在担任某医院基建科科长期间,利用其负责某工程项目工作的职务之便,收受与其所在单位工程项目有关的对方单位工作人员送来的感谢费4.6万元。

  4月7日,城北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粟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一馆长受贿23万余元

  2009年9月,被告人史某在担任一家殡仪馆馆长期间,利用负责新馆建设工程项目的职务之便,收受与其所在单位工程项目有关的对方单位工作人员所送的现金231187.5元。

  4月22日,城北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史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