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法制办】出台红头文件须进行合法性审查

28.01.2015  10:17

  自2014年3月1日起,凡省政府及办公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在会议集体审议决定或者主管领导签署前,一律由省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上会研究、不得签署发布。2014年全年,省政府法制办共审查省政府规范性文件78件,合法性审查率达100%。对其中64件提出了合法性审查意见,共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116条,意见均被采纳。

  省政府法制办着重从规范性文件内容和制定程序两个方面进行审查。一是严把规范性文件内容合法关,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中,严格审查规范性文件是否设立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事项,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作出具体规定的,是否超越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限制或者增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力义务,确保规范性文件内容合法有效。二是严把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范关,《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对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各部门起草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时,必须先行征求相关机关、组织和公民以及有关专家的意见,对征求到的意见建议予以研究处理并作出说明,形成初稿后经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报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把关修改后送省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对未征求相关意见或制定程序不规范的建议起草单位补正程序。经合法性审查通过后,才能由省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审议决定或者主管领导签署制发。通过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进一步提高了规范性文件的制发质量,为确保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筑牢了最后一道防护墙。(张弘靓 孔繁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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