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出台  社会各界期待落实  公众深度参与正当其时

28.07.2015  11:28

  本报记者陈媛媛

  环境保护部近日印发《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环保社会组织和网友纷纷点赞,称《办法》是对新环保法第五章内容的扩展和延续,彰显出环境保护部门对公众参与环保工作的重视程度。下一步,《办法》如何推动公众参与落地执行,社会各界表示期待。

  ■纷纷点赞

  政府部门向社会组织发出了邀请

  近年来,随着公众的环境权利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热情持续升温,新环保法对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进行专章规定,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获取环境信息、参与环境保护和监督环境保护的三项具体的环境权利,为完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奠定了更为明确和坚实的权利基础。

  多位环保社会组织人士表示,《办法》作为新环保法的重要配套细则,对于落实新环保法,规范引导公众参与依法、有序、理性参与,促进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健康发展,将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认为,《办法》充分凸显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在各个政府部门中,环保部门对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最为重视。新环保法从最高的立法层级首次明确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办法》再次表明环境保护部对公众参与的认识和立场。

  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诉讼部副部长戴仁辉表示,《办法》是对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规章中关于环境保护公众参与规定的系统化和总结,更有利于宣传、学习和执行,这将为各级环保部门开展公众中参与的工作提供依据。

  自然之友总干事张伯驹表示,很高兴看到《办法》对公众参与环保的内容和形式做了进一步细化,其中有多个条款中明确了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相关事宜的权利,特别是第十六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的方式,支持符合法定条件的环保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将有助于环保社会组织提升环境监督的有效性。

  《办法》颁布实施的消息公布后,新浪微博上有多条留言回复,其中:@拨云见晴空表示,《办法》的出台,将会极大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

  @地球村空气地图认为,环保事业需要充分调动公众参与度,希望《办法》能持续有效地发挥其作用。

  @豫鲁风骨说, 一系列积极信号的释放,对全国700多家获得诉讼主体资格的环保公益组织来说,剩下来的也许就是撸起袖子大干一场了。

  ■开门立法

  公众参与立法渐成气候

  近年来,开门立法已成为新气象。各地立法公开征求意见已经成为立法过程中必走的程序。《办法》在制定过程中,充分听取社会各方的意见建议。

  2014年8月,环境保护部门确定制定《办法》以来,多次召开公众参与研讨会,听取法学专家、各地环保部门的意见,从理论和实践上对公众参与环保事务进行研讨。

  2015年4月10日,环境保护部组织编制了《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环保社会组织自然之友、自然大学、重庆两江志愿服务发展中心等多家机构对《办法》向社会征求的做法感到欣喜。他们通过网站、微博、微信等社交网络平台进行了广泛的意见征集,并且邀请法律领域专家对《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充分讨论,提交了多份修改意见。

  在最终出台的《办法》中,有相当一部分建议被采纳。

  其中,征求意见稿第九条规定了社会公众意见的采纳。针对“应当重点关注利益相关方的意见,重视专业人员的意见,同时兼顾一般社会公众的意见”这一规定,自然之友认为,应该增加“重视相关社会组织的意见”,此处的“相关社会组织”包括从事相关领域公益活动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比如环保公益组织、行业协会等,这些组织的意见更加具有普遍性、专业性和代表性,应当得到重视。

  在最终出台的《办法》中规定,环境保护部可以通过征求意见、问卷调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环境保护相关事项或者活动的意见和建议。

  张伯驹认为,虽然征求意见改动很大,但是《办法》加入“其他组织”是一个很大的进步,这意味着社会组织被环保部门列入意见征询的范围。同时,《办法》第七条规定,参加专家论证会参会人员除了专业领域专家,环保社会组织中专业人士也可以参加。

  戴仁辉认为,这是新的更细的规定,而且也具有可操作性。

  “这是一个很好的规定。”重庆两江志愿服务发展中心主任向春说。以前是环保社会组织想方设法参加专家论证会,现在有了规定,找到了依据,成为今后环保社会组织参加此类活动的依据。

  马军则认为,出现这些进步和变化,与近年来各级政府和部门对环保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有了更多的认识有关。之前,在一些地区对环保组织的重视不够,甚至不理解。现在,一些地区从另外一个角度认识到环保社会组织的作用,特别在各地出现一些“邻避运动”时,他们意识到,环保社会组织的介入和参与,可以让事态发展更加依法理性。环保社会组织专业化的参与可以架起各方信任的桥梁。

  ■几多期许

  如何落实尚需不断打磨

  在肯定《办法》积极作用的同时,多位环保社会组织人士对《办法》落实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进一步扩展公众参与,信息公开已经成为一个障碍。公众环境研究中心每年在对各地信息公开情况进行评价时发现,环评信息公开得分一直比较有限。马军认为,其中很大一个障碍就是《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试行)》规定10天征求意见期,“在实践中,要求公众在10天之内真正知情参与是很困难的事情,《办法》可能不适合细化这一规定,未来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

  向春向记者透露,此次《办法》未将环评公众参与放入行政许可告知范围,也未单独设置一条,让一些环评行业工作人员产生了疑惑,是不是今后不用做公众参与了,还是将其纳入行政许可范围?在他看来,环评公众参与和污染监督、环境宣教属于同一层级,下一步应加以明确,避免出现犹疑和混乱。

  《办法》另一个亮点是规定举报人保护制度。举报人保护制度的建立与健全,等于从法律上承认了举报人举报行为的正当性。

  戴仁辉表示,只有充分保护举报人正当权益,才能有效地激发出公众参与环境监督的积极性。第十三条规定, 接受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查核实举报的事项,并将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如此规定可避免以前举报人举报后,没有了下文的情况。之前办案中,他曾遇到一个案例,举报人举报环境问题后,在媒体曝光、法院胜诉均能证明其举报属实的情况下,在上报环保部门后仍迟迟拿不到奖励。此案虽然是个案,但也能一个侧面反映出,目前行政规章制度重赋权、轻落实的弊端。下一阶段,各地应完善相关规定,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夏军认为,环保行政部门在告知举报人处理结果中应包含过程性信息。

  这一观点得到向春的响应,“行政举报应该有回复”。如果举报企业违法行为,环保部门不回复,很多人会认为,环保部门不作为,而不会认为是调查了没有回复,这将对行政部门的公信力造成不良影响。

  张伯驹认为,下一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规定举报反馈时限,避免举报“烂尾”,“只有及时调查回应,才能让公众感到有用”。

  政府购买有利于激励支持环保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活动。但是一些地方,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多在社工方面,环保方面比较少。此外,很多环保部门对采购什么服务,以什么形式采购,不是很清楚,存在着购买服务单一和宣教类服务类多,监督类、技术服务类少的现象。

  夏军认为,未来政府购买环保社会组织的环境服务应常态化、规范化,避免出现购买服务单一、覆盖面过窄等现象的发生。

  《办法》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支持符合法定条件的环保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张伯驹认为,有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帮助和支持,环保社会组织的行动空间才会有更多制度化保障,未来才可以更加充分地发挥积极作用。戴仁辉表示,本《办法》的一个亮点,使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活动多了一条筹集资金的途径。可真正要落实,还需要更多、更细的配套规定。

  《办法》自9月1日起实施,“我们会看看地方行政部门执行得怎么样?”多位环保社会组织人士在肯定公众参与进步的同时,也对未来充满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