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温馨提示

07.03.2017  17:32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

过去的一年,您以自己的智慧和辛勤劳动,创造了社会财富,增加了国家税源,也收获了属于自己的劳动果实,为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在此谨向您致以崇高的敬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如果您2016年度取得的个人所得达到或超过12万元,不论是否已足额缴纳了税款,均应于2017年1月1日至3月31日,依法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一、申报内容

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以下各项所得合计达到或超过12万元,年所得按下列方法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及附加减除费用的收入额计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即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实际取得的经营利润,加上从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计算。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的收入额计算。

(五)财产租赁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和修缮费用的收入额计算。

(六)财产转让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即按照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收入额全额计算。

 二、申报地点

(一)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申报方式

(一)办税服务厅申报

纳税人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填写完整的申报表直接在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也可委托代理人持纳税人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有委托人签名的委托书原件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

(二)通过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申报

纳税人可委托任职、受雇单位办税人员通过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办理申报。申报结束后将纳税人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有委托人签名的委托书原件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目前,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期限已过两月,在申报期即将结束之际,我们真诚地提醒您:

(一)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依法进行纳税申报是纳税人最好的诚信证明。对于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及时办理纳税申报或如实申报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根据以往申报情况,越临近申报截止的日期,申报的人数会越多,如果您赶在申报期即将结束时才去申报,到办税服务厅可能会遇上排队的情况,既花时间又非常拥挤。因此,请您在申报截止日(2017年3月31日)前尽早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以免在办理申报手续时占用您更多的宝贵时间。

尊敬的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和谐社会”,是我们共同的心愿。我们愿和您一起携手努力,为我国的税收法制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一份力量。

衷心感谢您对地税工作的关心、支持!

祝您在新的一年里身体健康,工作顺利,生活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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