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准生证公章应盖哪

14.09.2015  13:16

   近日,西宁某省级媒体从业人员张先生来到他妻子户口所在地海东市平安区平安镇计划生育服务站办理生育服务证手续。工作人员以证明材料上的公章没有盖在规范的登记表上为由,让他回单位重盖。

  张先生为此提出质疑:单位给出具的生育证明怎么就失去了证明效力、为什么一定要让单位的公章盖在计划生育服站指定的登记表上才具有证明力?

  张先生的妻子赵女士已经怀孕7个多月,夫妻俩决定到妻子的户口所在地办理生育服务证。张先生根据单位计生办提供的办理相关流程,准备好了夫妻二人的身份证、结婚证和户口本,医院的相关证明并且由单位出具了初婚初育证明。

  原以为手续齐全当天就能拿到生育服务证,没想到工作人员告知公章必须要盖在生育服务登记表上。 “我们在西宁上班,工作特别忙,我妻子怀孕了,来一趟平安很不容易。”张先生说。

  对此,平安镇计划生育服务站相关人员李玲浩告诉记者,根据青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改进和完善生育服务证办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全省范围内符合《青海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育龄夫妇,在生育前应持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免费办理生育登记,并且填写生育服务登记表,双方所在村(居)委会或单位在填写的生育服务登记表上出具初婚初孕证明并加盖公章,领取全省统一规范的生育服务证,自主安排生育。

  而对于多次、多地流动的居民应该在持有本地户口的居民办理的相关程序基础上,由异地一方的居民出具其工作单位认可的相关证明和盖章,或根据青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规定的相关制度书写初婚初育承诺书,一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证明后,予以办理生育服务证。

  记者就此问题也向省卫生和计划指导委员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处进行了咨询,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简政放权后初婚初育由以前的审查制度改为登记制度。为了方便群众并规范基础操作制定了规范性的文件,但文件并没有强制要求必须使用此登记表,如遇特殊情况可以变通。平安镇计划生育服务站这种做法太机械化,他们也将会与平安区计生委针对此问题进行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