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加大住房租赁市场政策支持力度

12.04.2017  23:03

3月25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提出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住房产权方面: 探索建立商品住房共有产权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可部分持有、部分出售商品住房产权,并将所持有的产权租赁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按照约定逐年购买剩余产权。 税收方面: 落实营改增关于住房租赁的有关政策,对个人出租住房的,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2017年底前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住房租赁企业中一般纳税人提供住房租赁服务,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对一般纳税人出租在实施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5%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对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承租住房的租金支出,结合个人所得税改革,按国家规定扣除相关费用。 金融方面: 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开发特色信贷产品,为住房租赁企业提供金融支持。探索采取差别化信贷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竣工库存商品住房用于出租经营的,金融机构可结合企业实际,给予相关资金支持。鼓励各类社会资本进入住房租赁市场。 住房公积金方面: 支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据实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各地应根据当地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同时,应简化住房公积金提取要件,提高提取审核效率。 供地方面: 鼓励地方政府盘活城区存量土地,采取多种方式增加租赁住房用地有效供应。 政策措施落实方面: 住房租赁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生活性服务业的相关支持政策。租赁型养老地产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养老服务业的税费优惠政策和财政补贴政策。非本地户籍承租人持房屋所在地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可申领居住证。各有关部门应及时依法依规办理住房租赁企业设立登记,租赁房屋装饰装修、消防安全验收等方面的申请。

国家10.49亿支持我省启动实施教育强国推进工程
  今年以来,按照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省发展改革委紧抓“十四五”开局机遇,围绕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新时代目标,科学谋划项目储备,主动加强汇报衔接,全力以赴争取中央专项资金,支持教育领域基础设施建设。经积极争取,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我省教育强国推进工程2021年中央预算内投资10.人民政府
甘青两省政协就推动兰西城市群建设开展联合调研
  8月2日至6日,青海省政协应甘肃省政协的邀请,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