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北地税加大未按发票管理规定提供发票纳税人的处罚力度

18.08.2014  14:36

西宁讯 (通讯员:尤宏宇)近期,青海某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对新开办服务业“照相”业务,未在税务机关及时办理服务业发票事宜,某消费者照相后,索要发票时,服务员给消费者开具的是收据,金额30元,未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违反了发票管理规定,该客户投诉后。经城北区地税局税务一分局调查核实后,确认该公司向消费者未提供合法有效发票,违反发票管理规定行为事实清楚,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作出税务行政处理决定,要求在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发票,金额30元,补缴税款及附加2.43元。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未提供合法有效发票行为,处罚300元。通过加大纳税人未提供合法有效发票的违法成本的处罚力度,起到震撼作用,避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现象发生,优化税收秩序环境。

(供稿单位:城北区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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