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加强停产停建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

07.04.2016  14:48

  青海新闻网讯 (记者 孔令磊 报道)记者从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获悉,由于市场需求等因素影响,我省长期停产停建非煤矿山企业逐步增多。为切实加强对停产停建非煤矿山的安全监督管理,近期,该局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长期停产停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从长期停产停建非煤矿山的界定、长期停产停建及复工复产程序、加强停产停建矿山管理、有关停产停建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明确停产停建及恢复生产办理程序

  拟长期中止作业活动的非煤矿山企业,必须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或批准的建设工期到期前,向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说明中止原因、中止时间等事项;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实地踏勘后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单次同意中止作业活动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非煤矿山需要延长中止时间的,应在期满前1个月,向原下达中止作业活动通知的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延期理由、延期时间,延期中止期限不得超过1年;需要恢复作业活动的,企业应向原下达中止作业活动通知的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复产复建申请,该部门按照复产复建的相应规范及程序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下达书面告知书。

  强化停产停建期间安全管理措施

  地下矿山停产期间,应当封闭井口,向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提交反映井下实际的图纸,说明积水、有毒有害气体等对周边矿井的影响情况,并切实加强警戒监测、专人值守、巡护工作,将主要负责人和值守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等信息公示在矿区醒目位置且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确保有效防范事故、妥善处置险情;露天矿山停产期间,要落实警戒区域划定、警示标志设置、撤除矿区内各种设备设施、切断工业场地电源、清除边坡危岩、完善矿区和排土场截排水设施等措施,必须安排有专人值守,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并做好矿山和排土场的边坡监测、安全巡查等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尾矿库停产期间,要落实降低库水位及排洪系统进水口高度、增大调洪库容、排洪系统全面检查、修复和疏浚等措施,在汛期必须安排至少双人值班值守和安全巡查,做好坝体位移、浸润线等监测和记录工作,制定应急联动方案,确保遭遇险情时能够快速、有效处置。

  此外,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长期停产停建非煤矿山的巡查和督查,逐级逐矿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规范停产停建矿山安全生产许可管理

  经县(市、区、行委)安全监管部门批准同意长期中止作业活动的非煤矿山企业,在批准的中止期间安全生产许可证、标准化有效期满,可暂不办理延期和复审手续;待批准的中止期满经企业申请,通过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按程序组织复产检查后,按有关规定补办延期手续。经批准同意中止建设的非煤矿山项目,批准同意中止的时间不计入建设工期,待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按程序组织复建检查后,经原项目核准机关同意,可恢复施工建设并顺延建设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