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西宁市加强法治政府建设 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2014〕113号)

14.07.2014  13:08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西宁市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宁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6日    西宁市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确保十八大提出的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西宁实际,现就我市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提高行政机关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一)落实领导干部法律学习培训制度。 认真落实学法制度。全面落实政府常务会议、部门办公会议学法制度。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议题涉及重大法律问题的,提交部门要附专门法律论证意见,涉及相关法律政策的要对法律政策依据作出说明。市、区县政府每年至少组织2次以上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学习,重点学习宪法、通用法律知识和相关专门法律知识。政府各部门要结合履职要求,每年制定办公会议学法计划,落实学法制度。 加强依法行政培训。 逐步完成对市、区县政府领导干部的依法行政轮训,提高其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把依法行政知识纳入公务员学习培训计划,对拟任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要把其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的情况,作为任职前考察的主要内容和依据。   (二)强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培训。 市、区县政府及其部门要围绕执法业务和执法责任,定期组织执法人员参加通用法律知识培训、专门法律知识轮训和新法律法规专题培训,每人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40小时。培训情况、学习成绩要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依据之一。加大公务员录用考试中法律知识的测查力度和比重,对拟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等工作的,要专门组织专业法律知识考试。 二、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 (三)突出立法和制度建设重点。 编制立法计划要结合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重点领域的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完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发展特色优势产业、推进社会建设、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方面的制度。对实践急需、社会反映强烈、人民群众迫切要求的制度,作为重中之重,优先安排,集中攻关,尽快出台。   (四)完善立法和制度建设机制。 改进制度建设方式。 继续坚持法制机构组织起草、委托起草等方式,加快建立法制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的制度、法案起草模式,克服立法和制度建设中部门利益保护倾向。 完善公众参与机制。 扩大立法和制度建设意见征询覆盖面,对直接关系群众利益的,通过报刊、网络等途径公开征求意见。完善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制度,探索在企业、社区、乡镇建立征求意见建议联系点,保证人民群众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合理诉求、合法利益得到充分体现。 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健全专家咨询论证机制,重点立法和制度建设项目必须经过专家咨询、评估、论证。探索并逐步推行政府立法和制度建设成本效益分析、实施情况后评估等工作。   (五)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 严格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 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要经过公开征求意见、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向社会公布等程序。 建立有效期制度。 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有效期,未明确有效期的,原则以5年为限;期满需继续施行的,应进行评估并按制定程序重新办理。市政府规章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每5年清理一次,各类规范性文件由制发机关每5年清理一次,清理结果及名录应向社会公布并报上级机关备案。 加强备案审查。 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重点加强对影响或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搞地方或行业保护等方面规定的备案审查工作,未经备案审查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逐步实行规范性文件由市、区县政府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并建立相应电子数据档案。   三、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六)建立完善行政决策机制。 实行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列席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完善与人大、政协的联系和情况通报制度,探索建立市、区县政府常务会议公众旁听制度。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要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重大决策须经专家咨询或系统评估论证。重大决策审议前应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策。   (七)完善重大决策听证制度。 扩大听证范围。 作出重大决策前,议题提交部门应采取听证、座谈等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特别是利益相关方的意见。要明确应当听证的决策事项范围,建立科学公正的听证代表遴选制度,不断提高听证参加人的代表性和广泛性。 规范听证程序。 要规范听证主持人制度,保证听证主持人的独立性、公正性。听证要全面准确真实公开听证事项等信息,听证意见采纳情况要说明理由并予公布。听证结果要作为决策重要参考。   (八)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 实行风险评估。 作出重大决策要充分考虑经济发展阶段、社会承受能力、地区实际等因素,准确把握决策内容和出台时机。凡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重大立法和制度建设事项等,都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重点是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重大决策公布后,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读、解释等工作。 健全评估机制。 建立完善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工作机制。决策起草过程中,有关部门要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和相应化解处置预案。涉及较强专业技术问题的,应委托专业机构测评。涉及复杂问题的,应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进行会商分析。未经风险评估和会商协商的,一律不得作出决策。作出决策的同时,要制定风险化解处置预案。 (九)加强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决策执行机关要及时跟踪决策实施情况,通过监督检查、实地调研、问卷调查、舆情分析等途径和方式,了解利益各方和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情况及其经济、社会效果。监察、督查部门要定期调查决策执行情况,了解各方面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建议并及时通报。对超越法定权限、程序进行行政决策,以及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格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十)理顺行政执法体制。 下移执法重心。市、区县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理顺上下级之间行政执法权限、范围,加强和充实基层执法力量,对直接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密切相关的行政执法事项,交由区县行政执法机关实施。 实行综合执法。 深化交通、文化、林业、农牧、水利、商务等部门的综合执法改革。进一步规范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执法机关内部要实行归口统一执法,行政执法权交叉较多的领域,应调整合并行政执法机构或执法职责。市、区县政府可以组织相关行政执法主体联合执法,或根据实际需要实行综合集中执法。   (十一)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依法履行职责。各级行政机关及授权组织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力,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规范执法程序。 各级行政机关及授权组织应编制细化行政执法操作流程,规范并公示不同类型执法主体的执法权限、环节和步骤。按照客观、全面、与案件事实有关联原则,规范调查取证活动,对执法人员收集证据的方式、步骤、规则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对法律、法规、规章中授予的裁量权,逐条进行梳理,细化适用条件和执法幅度,制定规范的执法标准。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严格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强化执法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保证执法手段合法、正当,杜绝不作为、乱作为行为,抵制简单、粗暴和随意执法。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十二)推行行政指导和服务工作。 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积极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奖励等执法方式。通过提供发展建议、开展项目辅导等服务工作,从政策、技术、安全、信息等方面实施行政指导,帮助行政管理相对人增进合法利益。推行说服、教育、告诫、建议、提示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减少行政争议。   (十三)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精简审批项目。继续减少、合并、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简化审批层级和环节,压缩办事时限,规范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能。对重点建设和招商引资项目,受理部门要前移行政审批关口,压缩办事期限,全程跟踪服务。 强化审批监督。 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扩大内需等促进经济增长政策实施等领域的行政审批后续监管力度,通过规范项目审批行为、完善招投标制度、健全土地出让和规划审批体系等措施,减少体制障碍和制度漏洞。逐步建立并实行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   五、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十四)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 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依托网络、媒体等进一步加大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力度,及时、准确、全面、具体地公开政府信息。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 落实依申请公开相关制度。 建立健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审查、答复等环节的工作程序,对依法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要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答复。不予公开的要说明理由。完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十五)推进办事公开。 拓宽办事公开领域。所有面向社会服务的政府部门以及公共企事业领域,都要全面推进办事公开制度,在办公场所公开办事依据、条件、要求、流程、办理机构、收费标准等信息,充分告知办事项目具体要求,并将办事结果通过适当方式公开。 加强规范和监督。 有关行政机关要依法规范和监督医院、学校、公交等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办事公开工作,重点公开岗位职责、服务承诺、收费项目、工作规范、办事纪律、监督渠道等内容,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利服务。   (十六)推进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逐步实现市、区县政府及政府各部门网络互联、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各级行政机关要扩大网上办公范围,建立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方便人民群众通过互联网查询、办事。 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 市、区县政府要理顺行政服务中心的管理体制,政府各部门对与企业和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管理事项,要逐步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主管部门对进驻中心的服务窗口要充分授权,提高现场办结率。健全和完善一站式服务、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一审一核、并联审批等运行机制。   六、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   (十七)自觉接受监督。 各级行政机关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议案、提案和建议。自觉接受司法监督,依法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和裁定,认真对待司法建议。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舆论监督,拓宽监督渠道,高度重视回应舆论监督。   (十八)加强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 加强层级监督。 各级行政机关要完善监督程序,提高监督效能,切实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政府法制机构要通过组织、参与专项调查、案卷评查、满意度测评和受理举报投诉等方式,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评议考核。 加强专门监督。 审计部门要着力加强财政预决算、社会保障等专项资金、重大项目投资、金融、国有企业领导人经济责任及领导干部离任等审计工作。监察部门要加强行政问责和绩效管理监察,严格行政效能投诉受理和处理,查处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违法行政等行为,促进行政效能提高。   (十九)严格行政问责。 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违法行政等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对因行政执法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国家赔偿的,严格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追偿责任人的赔偿费用。   七、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二十)健全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完善行政调解制度。明确行政调解范围,建立调解工作程序,创新调解工作方式,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建立由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推动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加强对仲裁工作的指导,密切行政复议与信访工作的衔接,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切实履行调解职责。 对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土地确权、征地拆迁、公共安全事故以及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要邀请司法工作者、职业律师、专家学者、实际工作人员和群众代表共同研究,充分借助社会力量,主动调解,及时化解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二十一)加强行政复议工作。 扩大行政复议制度的影响力,引导相对人通过行政复议维护合法权益。建立行政复议责令受理及责任追究制度,杜绝无法定理由不受理复议申请的行为。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听证、和解、调解等手段办理复议案件,切实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完善行政复议工作激励机制和经费装备保障机制,健全行政复议机构,依法确保有2名以上人员办理复议案件。   (二十二)做好行政应诉工作。 建立行政与司法衔接机制,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化解行政争议的协调工作。各级行政机关要把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诉讼中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和责令履行的情况,作为衡量执法水平的量化指标和公务员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十三)加快应急体系建设。 建立和完善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的应急预案,完善公共卫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等重大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建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体制。坚持专业化与社会化结合,加快综合性应急队伍建设,加强培训和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八、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   (二十四)健全领导和工作机制。 加强组织领导。市、区县政府及其部门行政首长是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市、区县政府及其部门都要建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依法行政领导协调机制。 健全工作机制。 市、区县政府及其部门要把依法行政任务与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加强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 实行年度报告制度。 市、区县政府每年要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政府部门每年要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依法行政工作情况。上级行政机关要认真审查下级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情况报告,提出改进工作的指导意见。 严格依法行政考核。 市、区县政府及其部门要结合政府工作重点、自身建设特点和年度依法行政重点任务,科学设定操作性强的考核指标,严格进行考核。对推进依法行政成效明显的地区、部门及领导要进行表彰奖励,对推进工作不力、存在问题较多的要进行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二十五)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 市、区县政府及其部门要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坚持政府法制机构列席常务会议、部门办公会议制度。进一步落实法制机构人员和编制,使其与职责、任务相适应。要加大法制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重视提拔政治素质高、法律素养好、工作能力强的法制干部。政府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努力提高新形势下做好政府法制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忠实履行职责,努力发挥好政府或者部门领导的参谋、助手和顾问作用。   (二十六)营造良好法治氛围。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要带头学法、守法、用法,做好表率。市、区县政府及其部门要精心组织普法活动,采取有效形式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切实增强公民依法维护权利、自觉履行义务的意识,形成崇尚法律、信奉法律、敬畏法律、遵守法律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