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宗委对加强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作出部署

09.05.2014  05:32

为解决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大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监管力度,近日,省民宗委对清真食品管理工作作出安排部署,要求各地切实加强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一、继续加强《青海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的学习宣传。 各地民族工作部门要充分认识学习宣传贯彻《青海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的重要性,加大学习宣传力度,重点做好专门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宣传工作,使其自觉遵守,保证清真食品的清真属性,保障少数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 加强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各地民族部门近期要组织力量对辖区内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含屠宰企业)、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清真餐饮点等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查。对于违法行为,各地要依照相关法规严厉查处,涉及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完善清真食品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机制。一是坚持属地原则。 各级民族工作部门是本级行政区域内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责任部门,部门负责人是具体的责任人。对清真食品管理工作中许可不当、检查不够、执法不严、监督不力的要通报批评。 二是加强组织协调。 各地民族工作部门要积极协调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工作配合、信息沟通和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建立清真食品重大事件预警处置机制和常态化联合执法机制,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三是加强层级督导。 县级民族部门每年初将上年度清真标牌发放、日常巡查、行政处罚以及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等情况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业务部门报告;市(州)民族部门既要加强对县级民族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督导检查,又要全面负责本地区清真食品管理工作,每年年初向市(州)人民政府和省民宗委上报上年度清真食品管理工作总结。 四是引入社会监督。 各级民族部门要发挥市场和群众的监督作用,将开通清真食品监督举报渠道作为政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和网址,鼓励群众监督举报,及时发现和快速查处“假清真”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