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

10.10.2017  02:35

  近日,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全面贯彻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总体部署,努力构建更加规范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机制。

  《实施意见》从健全机制、严格管理、规范服务、落实保障等方面提出了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具体要求。

  一是健全长效工作机制。 落实预防接种策略,预防和控制疫苗针对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不断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机制;发挥部门联席会议作用,协同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以及社会热点事件;提高疫苗针对疾病控制水平,加强疫苗可控疾病的流行病学和干预研究。

  二是严格疫苗流通管理。 实行疫苗集中采购,接种单位不得直接向疫苗生产企业购买第二类疫苗;规范疫苗冷链配送,疫苗储存、运输全过程不得脱离冷链;注重索取证明文件,索要疫苗储存、运输全过程温度监测记录;加强疫苗全程追溯管理,实现疫苗最小包装单位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全过程可追溯;提升疫苗监管能力,依法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是规范预防接种服务。 优化接种服务模式,提高预防接种的可及性;加强接种单位规范化建设;做好预防接种资质管理,明确责任区域,定期开展资质审核;落实预防接种证查验制度,为儿童及时进行补种;加强第二类疫苗接种管理,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定辖区内承担第二类疫苗的接种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四是落实保障措施。 强化组织领导,将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建立稳定投入机制,对预防接种等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所需经费予以足额保障;提高人员待遇,落实卫生防疫津贴和临时性工作补助,建立合理的绩效分配制度。核定预防接种服务价格,制定出台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服务价格标准;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广泛普及预防接种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