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5年全省地勘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21.10.2015  19:48

关于开展2015年全省地勘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人事处,各地勘单位,厅直属各事业单位,省内有关企业: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意见》(青人社厅函〔2015〕571号)有关安排,现就开展2015年全省地勘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2015年度全省地勘系列职称评审工作,按照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把岗位职责要求、品德、能力、业绩、贡献以及社会和业内认可作为重点,与岗位聘用制度有机衔接,进一步提高职称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二、申报推荐工作
  1.申报范围:全省各类事、企业单位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公务员管理(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退休人员、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2.申报数额:已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的事业单位,在开展高、中级职称申报、推荐工作时,要继续与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有机衔接,从严控制推荐数额。中高级聘任人员尚未达到现有岗位设置数的单位,严格对照评审条件择优推荐申报;中高级聘任人员已达到岗位设置数的单位,申报推荐的数量原则上应控制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同级专业技术岗位数的20%以内;待聘人员已超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同级专业技术岗位数40%的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宜再申报推荐。
  3.申报推荐方式:各用人单位在组织申报推荐工作时,要严格把关,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要通过多种方式对其任现职以来的职业道德、学术成果、表彰奖励、业绩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拟申报推荐人选,做到优中选优,宁缺毋滥。对申报人员的业绩成果、任职资格、任职年限、最高学历、年度考核等相关情况,在工作单位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经人事管理部门核准,将推荐材料报送地勘工程系列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未经公示和核准的材料,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不予受理。
  三、有关规定
  1.评审专业和评审条件均按省人事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地质勘查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修订)的通知》(青国土资人〔2005〕34号)规定执行。
  2.因专业技术岗位转换,申报新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须符合所转换岗位的任职条件,并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申请并经审核同意后,再向评委会申报。申报时须提供岗位说明书和《青海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劳动合同书》)原件一份。技术岗位变动后需要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应在现工作岗位满一年以上,并按资格条件提交反映现岗位的工作业绩和相关成果。凡国家实行以考代评的专业,暂不搞资格转换。
  3.2015年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人员所提供的论文、专著、业绩、科研成果及各类证书取得时间截止2015年12月15日;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计算至2015年12月31日。
  4.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按照《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职称外语考试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政策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15〕553号)执行。
  5.申报专业技术职务提供的论文,必须发表在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有正规发行刊号的期刊,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新闻机构查询中公布的期刊为认定依据,论文发表时间以版权页所载日期为准,发表在增刊、专刊、特刊的论文不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提交学术期刊时,需附学术期刊的检索页,并由单位审核盖章。
  6.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职称时所提供的学历、论文、业绩成果和获奖证书等相关材料须与申报晋升的专业相同或相近。申报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应由本人签署诚信承诺书,确保其所提交的学历、资历、业绩成果、论文论著等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对伪造学历、资历、获奖证书,抄袭、剽窃论文、著作、科研成果的人员,一经查实,取消其评审资格,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予以撤销,三年内不得再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地勘工程系列职称评审主管部门通报其所在单位,并由厅监察部门追究其单位相关领导责任。
  7.专业技术人员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留用察看等行政处分的,受处分当年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其申报晋升专业职务的任职年限,从受处分次年起重新计算;专业技术人员受到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其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年限,从解除处分的次年起重新计算。
  8.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青政〔2008〕52号)精神,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晋升或认定职称时,在任现职期间内,平均每年应累计完成72学时的继续教育,并提交《青海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含小微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在继续教育学时要求上适当放宽。
  9.需要委托青海省地勘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单位,按照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省直厅(局)人事(组织)部门出具的委托函。
  四、工作安排
  1.10月—11月20日,开展申报和推荐工作,11月20日前报送材料,报后不再接收补充材料(过期不予受理);
  2.12月中上旬,开展职称评审工作;
  3.12月底,开展资格审批、备案及总结工作;
  4.有关表格按附件清单从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购买或青海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下载;
  5.申报材料报送青海省国土资源厅人事处1101室(地址:西宁市胜利路24号)。
  联系人及电话:刘明伟      0971-6163635(兼传真)

  附件: 2015年称职申报资料清单及要求

       评审相关表格

                        青海省国土资源厅

                                                          2015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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