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隆县法院:因琐事大打出手 被要求赔偿损失

30.11.2015  11:49

        近日,化隆县人民法院受理一起生民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案件得到和解,矛盾得以化解。

        原告陈某某诉称,2014年9月25日,被告韩某某与自己发生矛盾后,用铁锹将自己打倒后不管不问,后来由邻居报案并将自己送医院诊,于2014年9月28日出院,经青海省科研司法鉴定所鉴定,自己头部及全身多处外伤、头顶部软组织挫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颅内高压,属轻微伤。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自己支付医药费、租床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费用12123.86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韩某某和原告陈某某发生矛盾,原告陈某某多处受伤,被邻居送往当地卫生院就诊,并于当日被转至平安县中医院住院治疗,同年9月28日出院。2014年10月17日,化隆县牙什尕镇派出所作出化公(治)行罚决字[2014]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告作出罚款四百元的行政处罚。2014年10月24日,原告经青海省科研司法鉴定所鉴定为轻微伤。

        在审理过程中,经化隆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韩某某给付原告陈某某医疗费及其他费用共计3500元(已当庭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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