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隆县法院:怒打妻子与岳母 离婚又要赔损失

16.02.2016  14:50

        近日,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婚姻家庭纠纷引起的人身伤害案,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日前,原告马某甲与其母韩某某来到化隆县人民法院,状告马某甲的丈夫马某乙。马某甲称,2015年12月30日,被告马某乙以自己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为由,与自己发生争执,并用木棒对自己头部、脸部进行殴打,母亲韩某某前来劝架,却同样遭受棍棒之灾,导致二人受伤住院治疗,且被告马某乙拒不支付自己母女的医疗费用。鉴于双方婚姻关系已无法维持,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自己与被告马某乙的婚姻关系,并给付自己母女二人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陪护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2530.89元。事发后,化隆县公安局对违法行为人马某乙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起诉时二原告向化隆县人民法院提交了化隆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尖扎县人民医院疾病诊断报告”等证据。

        在审理过程中,化隆县人民法院本着调解优先、息事宁人、案解事了的态度,对原被告双方做耐心、细致地调解工作。通过庭前调解,使被告马某乙认识了自己的错误,并主动向二原告进行了赔礼道歉,同时双方达成协议,自愿解除婚姻关系,被告马某乙赔偿二原告损失4000元,从而使一场婚姻家庭引起的人身伤害纠纷得到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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