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中院 :原告诉讼缺乏证据 法官耐心调解撤诉

15.05.2015  19:13

        近日,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经过细致的庭前证据交换,合议庭确认原告徐某将自己承包的祁连县中波台内部工程的部分工程又转包给被告刘某,后原告按工程进度支付4411508.79元工程款。但原告徐某主张被告刘某违约撤场,造成该工程未完工,原告无奈自行完成了剩余工程量,为此多支付工程款2817677.90元,但对于这一关键事实,原告徐某无法举证证明,合议庭根据相关法律耐心细致地解答了原告徐某的疑问,及时明示原告徐某举证不能的后果。在法官的耐心细致的解释下,原告徐某动情的说:“没想到法院对我们当事人这么有耐心,虽然最终没有达到我最初的起诉目的,但通过这次诉讼我真的学到了不少法律知识”,  并主动要求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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