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区法院:买卖车辆起纷争 法官调解化干戈

11.03.2016  19:22

 

        近日,平安法院沙沟法庭妥善调解处理了一起因买卖电动车而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6年2月22日,家住海东市平安区古城乡新庄尔村的王老汉与平安区沙沟乡树尔湾村村民韩某某签订了一份《电动车买卖协议》。协议约定,由韩某某将自己所有的一辆红色维雅奇电动车卖给王老汉,总价款为19100.00元。并约定,王老汉给韩某某现金9500.00元,剩余9600.00元车款,由王老汉的一辆新八方牌三轮电动车和一辆荣鑫达牌三轮电动车予以抵顶。协议签订后,王老汉付给韩某某9500.00元车款,并把其所有的两辆三轮电动车交付给了韩某某。但韩某某在给王老汉交付车辆时,并未按协议中约定的交付红色维雅奇电动车,而是交付了一辆车身颜色为黄色的维雅奇电动车,与其交付给王老汉的电动车合格证上标明的颜色不一致(协议及合格证中均为红色)。为此,王老汉不答应,坚持要求韩某某给其交付车身颜色为红色的维雅奇电动车。经多次与韩某某协商,但均未果。王老汉遂将韩某某告上法院,要求韩某某返还其交付的9500.00元车款及两辆三轮电动车。

        该院沙沟法庭受理该案后,承办案件的法官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础上,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为达到既能够及时平息纷争,又能保证王老汉与韩某某的相互利益不受损害,承办法官没有急于开庭审判,而是一方面深入新庄尔村和树尔湾村了解车辆买卖的情况,一方面组织双方当事人在庭前调解,适时以案释法,给当事人做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最终,在办案法官的不断劝导和辛勤努力下,双方当事人庭前握手言和。由韩某某返还王老汉的购车款9500.00元及两辆电动车,王老汉返还韩某某的黄色维雅奇电动车一辆。

        该案的圆满解决,不但化干戈为玉帛,而且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达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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