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43个部门联合签署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

16.01.2016  17:38

   (记者 马振龙 报道)记者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获悉,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商局牵头,省文明办等43个部门联合签署的《青海省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已于近日印发实施。《备忘录》主要从5个方面针对失信企业开展各部门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措施作出规定。

  《备忘录》确定了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的范围

  联合惩戒的对象为违背市场竞争准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存在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假售假、未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等违法行为,被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以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企业严重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企业法人和自由人股东,其他相关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

  《备忘录》对当事人的市场准入和任职资格进行了限制

  工商部门对安全生产、旅行社经营、国有企业监督管理、饲料及兽药经营、食品药品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及娱乐场所经营、营业性演出经营、出版经营、电影经营、建筑施工、电子认证和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12个领域的限制措施和限制方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备忘录》明确了各部门协同监管的措施

  各部门和工商部门共享监管信息和数据,并在此基础上实现协同监管。提出了工商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各部门将许可、处罚信息和案件线索通报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依法定职责进行监管;工商部门向各相关部门提供企业登记、监管、行政处罚信息,为其准入审批和行业监管提供参考依据等三大措施。

  《备忘录》明确了各部门进行联合惩戒的措施

  提出了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限制担任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董事、监视和高级管理人员、融资授信限制、限制部分高消费行为、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限制参与工程招投标、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限制证券期货市场部分经营行为、禁止受让收费公路权益、限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限制取得政府资金支持、限制企业债券发行、限制取得生产许可、列为检验检疫失信企业、限制获得相关荣誉、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和其他联合惩戒等十八项措施。

  《备忘录》明确了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备忘录》所列各部门将通过青海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信用青海”网交换数据、共享信息,并通过《备忘录》所列的方式和规程,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