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14个地区和单位被命名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单位)

22.01.2021  17:31

  1月21日,记者从省创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获悉,近日,国家民委官网发布《国家民委关于命名第八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单位)的决定》,命名189家单位为第八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单位)。其中,我省14个地区和单位获命名。

  我省14个被命名地区和单位为:海北藏族自治州、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乌兰县、海东市平安区、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果洛藏族自治州甘德县、玉树藏族自治州称多县、黄南藏族自治州尖扎县、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县龙羊峡镇、西宁市城北区朝阳街道祁连路西社区、黄南藏族自治州同仁县隆务镇热贡路社区、玉树藏族自治州岭格珠商贸有限公司、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海北藏族自治州刚察县、中国铁路青藏集团有限公司德令哈车务段。

  决定指出,希望被命名的示范区示范单位不忘初心、砥砺前行,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条主线,着力加强党对民族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着力构建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着力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全面交流、深度交融,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和共同富裕,着力提升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水平,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提质提效,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创新发展,推动中华民族走向包容性更强、凝聚力更大的命运共同体,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魏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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