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政府印发《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26.10.2018  13:20

根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精神,青海省政府印发了《青海省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青政〔2018〕72号),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进行了制度性安排。《实施意见》的出台标志着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从项目式运作到制度化保障的转变。

实施意见》规定救助对象在国家规定的为符合条件的0-6周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孤独症等残疾儿童实施康复救助的基础上,扩大范围到对7-17周岁持残疾人证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孤独症等残疾儿童实施康复救助。救助内容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矫治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和康复训练等。规定要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服务,努力实现残疾儿童及其监护人“最多跑一次”“一站式结算”,切实提高便民服务水平。救助工作按照申请——审核——救助——结算——信息录入的流程进行。明确了:加强资金保障、加强机构建设、加强人才培养、加强综合监管、落实部门职责、加强宣传动员等六项保障措施。

《青海省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实施,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重要部署和中国残联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精神,深入实施“五四战略”,奋力推进“一优两高”战略部署的具体举措,在推动残疾儿童康复事业高质量发展,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创造高品质生活方面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