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青海省纪委驻省交通运输厅纪检组 印发关于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指导意见

15.02.2017  04:09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切实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根据《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规定,近日,省纪委驻省交通运输厅纪检组印发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对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具体内涵、基本原则、目标要求、适用情形以及量纪尺度进行了明确。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运用程序也进行了规范,推进谈话提醒常态化、约谈函询规范化、责令检查精准化。同时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建立情况通报、信息共享、分析研判、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落实好谈话提醒情况报送制度。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工作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严肃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和党组织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