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司法厅省军区政治部联合印发 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办法

16.06.2015  16:33
  5月1日,省司法厅、省军区政治部联合印发《青海省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依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青海省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及省政府、省军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办法》共二十三条,主要明确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对象和免予经济困难审查的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对象,即驻青部队官兵、在青海省外服役的青海籍官兵。《办法》明确规定免予经济困难审查的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对象有三类,即一是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二是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军属;三是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在编职工,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参照军人条件执行。同时,《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案件范围、条件和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点机构的设置,以及相关工作站点职责任务和工作流程。                                                       
  依法治军,维护部队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运用法律手段化解纠纷,妥善处置好涉军涉法问题,切实维护好部队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部队与社会和谐稳定,推动军民整合发展;有利于军人安心服役,提高部队凝聚力、战斗力;有利于强化官兵依法办事观念,推动依法治军方针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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