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交通运输厅持续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01.03.2019  00:52
      自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启动以来,省交通运输厅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成立专门领导小组负责全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相关工作,按照全省交通运输部门事权,全面厘清不同层级执法权限,明确监管职责、执法领域和执法重点,有序推进全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各项工作。
        一是新组建成立了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 将原省公路运输管理局的道路运输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等行政职能剥离,交由省交通运输厅运输处承担。在原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基础上,新组建成立了青海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主要负责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的监督、指导、协调,跨区域重大案件查处及法律法规明确由省级承办的行政执法事项的办理。同时将公路路政、道路运政、地方海事、水路运政执法的监督、指导、协调职能调整到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 二是保留青海省公路路政执法总队。 因全省国省干线和高等级公路养护运营、路政管理任务由省交通运输厅承担,按照《关于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经省委编办批复,同意保留了省公路路政执法总队机构设置,为省交通运输厅管理的行政执法机构,省公路路政执法总队下设15个路政执法支队,各路政支队按照我省高等级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管理事权划分和公路管理辖区,分别承担具体公路路政执法工作。 三是将省地方海事局机构属性调整为省厅直属行政机构。 我省水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地方海事行政等执法职能已下放市(州)县各级执法机构,按照本次省级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统一要求,省交通运输厅管理的省地方海事局负责渔业船舶检验监督管理和行业指导等工作,同时省地方海事局(挂省水路运输管理局牌子)由事业单位调整为省交通运输厅直属的行政机构。 四是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规范机构名称并调整职能。 按照《关于省交通运输厅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事项的批复》精神,为进一步规范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机构名称和相关职能,履行好船舶检验各项技术服务工作,将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更名为青海省交通工程技术服务中心(挂青海省船舶检验中心牌子),调整新增了全省船舶检验的技术服务、市(州)船舶检验的技术指导等工作职能。原核定领导职数和编制保持不变。 五是基层交通综合执法机构改革推进顺利。 截止目前,除海北州、果洛州外,全省市(州)县已将现有的行政执法机构进行了整合,并在市(州)综合设置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在县级设置了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理清了层级执法关系。省级层面根据我省实际对执法机构、执法事项进行了整合,同时根据我省机构改革和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际,将省交通运输机构改革工作与市县机构改革、“放管服”改革、事业单位改革有机结合,同步有序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