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暖每一位劳动者的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就调整最低工资标准问题答记者问

07.05.2014  09:53

  青海新闻网讯

  省政府决定,从今年5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哪些单位?不同地域最低工资具体标准是多少?劳动者在最低工资得不到保障时应如何维权?带着一系列问题,记者采访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主管负责人。

  记者: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具体讲,什么是最低工资标准?

  答: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记者: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哪些单位?

  答: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我省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记者:我省今年调整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是多少?

  答:西宁市、海东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105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2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10.6元调整为每人每小时12.7元;海南、海北、黄南州月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106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26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10.7元调整为每人每小时12.8元;海西、果洛、玉树州月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107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27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10.8元调整为每人每小时12.9元。

  记者:月最低工资标准与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记者: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哪些项目?

  答: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及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工资不包括下列各项:(一)加班加点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四)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五)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的福利待遇。

  记者:用人单位对试用期人员的工资是不是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记者: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形式的用人单位,如何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答: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并确定合理的计件(提成)工资标准和计算办法,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记者:如何保证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落到实处?

  答: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关系着广大劳动者,尤其是低收入群体的切身利益,因此,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抓好落实工作。一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做好这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和政策咨询工作。二要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督促检查用人单位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三要畅通投诉举报途径。要通过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公开投诉信息网络、设置举报信箱等方式,及时受理劳动者投诉。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用人单位,一经查实,将及时进行严肃处理。

  记者:对拒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单位有什么处罚措施?

  答: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劳动者举报、投诉或者在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按照相关规定,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向劳动者支付差额部分的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作者:张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