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之前原告已死亡 审理查明代诉被驳回

03.09.2014  20:10

        诉讼权利能力,亦称当事人能力,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能力,即能够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法律资格。公民的诉讼权利能力自出生开始至死亡之时结束。当事人必须具备诉讼权利能力是诉讼要件之一,如果起诉人或应诉人没有诉讼权利能力,法院将驳回诉讼。

        同仁县法院受理的一起原告仁某诉被告同仁县当周砖瓦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已于受理本案之前死亡,仁某的妻子以仁某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明显缺乏法定的起诉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之规定,原告起诉被告财产损害赔偿,不符合我国法律所规定的起诉条件,应由其财产继承人另行起诉,故驳回原告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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