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连县法院:原告无故未到庭 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

15.08.2016  10:35

        近日,原本是原告田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案件开庭的日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并且在开庭前一日和开庭当天早晨,承办法官再三通知原告田某某开庭的时间,然而原告田某某明知开庭,却在开庭当天,并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向法院提交任何不参加庭审的理由。对此祁连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并由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法官提醒,原告在收到法院传票后,一定要根据法院传票规定的时间到庭,否则视为自动撤诉,并且要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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