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县法院 : 压冲动之魔 行善良之举

18.05.2016  11:36

        近日,门源县法院判处一起十四岁女童挡行人去路而遭殴打致旧病复发索赔的案件。

        马某甲系一名十四岁初中女生,与其小伙伴在自家路口玩耍时,驾车经过的马某乙(约四十岁)鸣笛示意让路,因马某甲未理会,也未让路,马某乙动怒,下车与马某甲理论,马某甲出言不逊,激怒了马某乙,马某乙一时冲动打了马某甲两耳光以示教训。马某甲因受惊吓致使癫痫病发作当场晕厥,被家人送往医院救治,花去医疗费五千多。马某甲以马某乙侵犯其健康权为由诉诸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的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被告之间因为通行发生纠纷,被告马某乙的行为与原告马某甲身体造成伤害具有因果关系,被告马某乙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条款,判令马某乙承担马某甲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理损失共计八千五百元。

        本案中,马某甲与马某乙但凡一方能以友好,和善的方式处理问题,就能避免本案的发生。“老吾老以及人之老”长辈对待晚辈应以说服教育为准,做到以理服人,树立良好的榜样精神,“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晚辈对待长辈应有最基本的礼貌与尊重,尊重他人即是尊重自己。若人人都能用平和的心态处事,压制住一时的冲动,那类似本案的悲剧就不会发生,我们的社会也定和谐而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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