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县法院宣判第三起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

29.12.2018  07:22










        12月28日上午,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吴有某等十四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作出一审宣判。对被告人吴有某等十四人以犯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刑罚。这是互助县法院公开宣判的第三起恶势力犯罪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有某在李某(另案处理)指挥和安排下,利用其同乡、朋友等关系,网罗社会闲散人员,为方便联系建立名为“亮家军”的微信群,纠集被告人王文某、胡生某、李才某、李栋某等人,成为相对固定的团伙成员,结成恶势力犯罪团伙。自2017年5月至2018年1月间,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故意伤害、敲诈勒索、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活动,在互助县威远镇及周边地区,逞强争胜,插手民间纠纷,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吴有某组织参与故意伤害作案一起、敲诈勒索三起(数额30300元)、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一起;  被告人王文某参与敲诈勒索作案二起(数额30000元)、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一起;  被告人胡生某、李才某、李栋某参与敲诈勒索一起(数额20000元)、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一起;被告人赵九某、祁财某、拉建某、王某财、陈世某参与故意伤害一起;被告人李旦某某、李海某、王某英、扎西某某参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一起。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有某、赵九某、祁财某、拉建某、王某财、陈世某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的行为己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吴有某、王文某、胡生某、李才某、李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分别为巨大、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吴有某、王文某、胡生某、李才某、李栋某、李旦某某、李海某、王某英、扎西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生产经营无法进行,造成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故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以及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情况,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互助县委副书记张爱民,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陈良忠,人大代表、  政协委员和新闻媒体,社会各界有关人员旁听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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