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县法院:性格不合闹离婚 法官调解又重圆

24.07.2015  15:50

        近日,在乌兰县法院法官的几经调解下,成功化解了一对结婚十余年的夫妻,因性格差异,民族习俗不同导致隔阂误解,女方提起诉讼要求离婚一案,终使这对夫妻重归于好。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韩某某于2002年自由恋爱并登记结婚。婚后最初几年双方感情甚好,能够做到互敬互爱。但在儿子出生并经查证肾脏患有先天性疾病后,夫妻俩对孩子治疗问题出现意见分歧。原告李某某是少数民族,一些宗教习俗中的念经祈福的做法,被告难以接受且不甚认同,为此夫妻双方相互不理解逐渐出现感情缝隙。久而久之,被告韩某某同原告李某某家人关系也相处不融洽,时常怀疑原告受家人影响,对被告不理解不包容。而原告李某某认为被告不尊重自己的民族习俗,对自己及家人不理解不接纳。现原告以夫妻性格不合为由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

        案件受理后,在仔细审阅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诉讼材料及同双方交谈,了解到双方是自由恋爱结合,感情基础良好,十多年夫妻携手并肩,育有一双儿女,产生矛盾原因在于双方性格差异且民族习俗不同所致,相互理解和包容不够,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的程度。主审法官在倾听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后,分别做思想工作,在了解到原告家人也不希望双方离婚后适时将原告家人请到法院一同做调解工作。指明夫妻生活中,家庭各个成员都要相互尊重,凡事要互相商量、沟通,多体谅和包容彼此。同时,也指出被告韩某某要尊重原告李某某的民族习俗,理解和包容原告及自身性格上固执、易冲动的性格,为人夫要呵护妻子,体贴家人,保障孩子身心健康。原告李某某也要认识到民族习俗不同,要尽量放下固执己见的想法,多换位思考,多将自己内心的想法向丈夫诉说,以求双方相互理解和信任。在主审法官的耐心劝导下,被告韩某某表示作为丈夫应多包容和理解妻子,尊重妻子的民族风俗习惯,多体贴和呵护妻子,照顾好孩子分担家庭责任。原告李某某也愿意给被告韩某某一次机会,多同丈夫沟通交流,消除误解积怨,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该案终以庭前调解和好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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