湟中县法院:未获采矿许可证非法采砂被判刑

16.08.2016  11:36

        湟中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非法采矿案,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

        2002年3月,被告人刘某通过注册在湟中县某村租用该村河滩地,依法审批了砂石厂,有效期自2004年5月20日至2008年5月20日。2011年至2012年年底,被告人刘某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后,租赁该村村民的耕地7.64亩,私自进行砂石采挖,非法开采砂石总量为246687.75m3,经鉴定,此次开采的砂石为砂砾石,系较好的建筑用砂;鉴定的标的价格为2220189.75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退缴部分赃款,缴纳部分罚金,态度较好,法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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