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连县法院:车辆碰撞和为贵 事故“私了”需谨慎

12.02.2015  19:13

        近日,祁连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出租车驾驶员马某某在载客途中与张某驾驶的农用车发生碰撞,出租车受损。双方经协商后“私了”,张某赔偿马某某“事故赔偿金”6000元,并签订了“以后再无纠纷”的书面协议。事后,马某某在修理车辆时费用超过所赔偿金额,马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车辆维修费用。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驳回原告马某某的诉讼请求。

        我国交通安全法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未造成人身伤亡,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而不必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如果为逃避事故处理程序而越出法定“私了”范围,将可能导致诸多风险:涉嫌包庇罪,使现场重要证据灭失,受害人留下健康隐患,所获赔偿远远高于或低于法律规定的标准等。

        在“私了”时要注意以下几点:双方当事人要理智地面对事故现实;及时查看是否有人员受伤;对方是否有“碰瓷”嫌疑;防止协商不成“拂袖而去”,驾车离开现场;处理事故时要防止财物丢失;达成“私了”协议前核实确认对方的身份;固定、采集有关证据防止日后产生纠纷。本案就是因为双方当事人没有固定、采集有关证据而发生的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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