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厅】我省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兜底脱贫作用 低保+扶贫 一个不能少 一个不掉队

08.09.2017  14:34

  9月7日,记者从省民政厅了解到,我省把“低保兜底一批”和“医疗救助扶持一批”作为我省打赢脱贫攻坚战,确保一个不能少、一个不掉队的关键举措。目前,我省共退出已实现脱贫的低保对象11万人,新增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4.6万人,现有农村低保对象14万户、45.6万人,占全省农村总人口的13.4%。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3320元/年,略高于省定扶贫线。

  今年以来,我省相继出台了《青海省低保兜底脱贫专项行动计划》《关于做好青海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下发了《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做好农村低保兜底工作的通知》,建立了低保和扶贫有效衔接机制,明确了“应保尽保、应扶尽扶、有进有出、动态管理”的原则,提出了农村低保在打赢脱贫攻坚战期间,“对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扶脱贫的特殊贫困人口实行政策性兜底保障”的目标任务,规范了低保对象乡核县批程序,并将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建档立卡和低保保障范围。

  同时,充分发挥好医疗救助的扶持作用,将建档立卡户全部纳入医疗救助重点救助范围。在全额资助农村贫困家庭参保基础上,落实住院救助和重特大疾病救助政策,其中住院救助不设起付线,个人负担政策内医疗费给予80%救助,重特大疾病政策外自费部分纳入救助范围。

  落实健康扶贫工程“三个一批”行动计划,慢性病门诊救助从原4类扩大到25种,救助比例从原80%提高到90%。全面推行困难群众“先住院、后结算”服务,实现了省内异地就医即时救助,有效缓解因病致贫、返贫的问题。

  下一步,我省还将抓紧搭建社会救助和扶贫信息共享平台,实现部门间数据共享、有效对接,为精准认定对象、精准脱贫和退出低保、科学决策提供数据支撑。制定支出型贫困救助对象认定标准和救助办法的指导意见,将通过临时救助、医疗救助后基本生活仍处于长期困难的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基本医疗、居民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政策衔接,调整完善医疗救助政策,通过降低重特大疾病救助起付线,提升重特大疾病救助水平和政策覆盖范围,发挥好医疗救助扶持脱贫的作用,防止因病返贫现象的发生。(周建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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