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

19.04.2015  14:02

青发改价格〔2015〕244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各燃煤发电企业: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748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就我省调整电价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青海华电大通发电有限公司、青海宁北发电有限公司(包括唐湖分公司)燃煤发电上网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017元。标杆上网电价同幅度下调,按每千瓦时0.337元执行。

二、疏导电价矛盾。用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的降价空间,疏导以下电价矛盾:

(一)格尔木燃气电站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5分钱,按每千瓦时0.365元执行。

(二)疏导脱硝除尘电价矛盾。

(三)疏导2013年9月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提高形成的电价矛盾。

三、销售电价安排。居民、农业、工商业(包括一般工商业和大工业)用电价格不作调整;取消化肥电价优惠,化肥生产用电价格按大工业电价执行;用取消化肥电价优惠筹集的资金疏导销售电价分类调整电价矛盾,农业、居民用电价格分类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5年4月20日起执行。

附件:一、青海电网销售电价表

二、居民生活、农业生产销售电价分类适用范围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4月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

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5】7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根据电力体制改革的相关精神和煤电价格联动机制有关规定,决定下调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工商业用电价格。经商国家能源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平均每千瓦时下调约2分钱(含税,下同),各省(区、市)平均调价标准和调整后的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见附件一。
  二、下调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的降价空间,除适当疏导部分地区天然气发电价格以及脱硝、除尘、超低排放环保电价等突出结构性矛盾,促进节能减排和大气污染防治外,主要用于下调工商业用电价格。
  三、全国工商业用电价格平均每千瓦时下调约1.8分钱。各省(区、市)工商业用电价格平均调价标准见附件一。
  四、推进销售电价结构调整。全面推进工商业用电同价,江西、贵州和新疆实行商业用电和普通工业用电同价。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原则上保持稳定,适当减少电力用户间的交叉补贴。逐步取消化肥电价优惠,化肥生产用电执行相同用电类别的工商业用电价格;优惠价差较大的地方,分两步到位,2016年4月20日起全部取消电价优惠。
  五、跨省、跨区域送电价格调整标准,遵循市场定价原则,参考送、受电地区电价调整情况,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部分跨省、跨区域送电价格具体调整情况见附件二。
  六、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附件一规定的平均调价标准,制定和下发本省(区、市)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调整具体方案,并报我委备案。
  七、以上电价调整自2015年4月20日起执行。
  八、推进电价市场化,鼓励有条件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自愿协商确定电价。
  九、电价调整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继续对高耗能行业、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实施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和阶梯电价政策,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认真甄别并及时公布企业名单,加大上述电价政策的执行力度,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淘汰落后产能;配合有关部门继续抓好煤炭行业脱困工作,规范煤炭建设和生产秩序。发电企业、煤炭企业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严格遵守年度订货合同,稳定发电用煤价格,共同营造煤电行业良好的经营环境,促进煤电行业协调发展。
  十、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本次电价调整措施及时落实到位。
  附件:
  1、各省(区、市)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工商业用电价格调整表
  2、部分跨省、跨区域送电价格调整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5年4月

 

  附件1

各省(区、市)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工商业用电价格调整表

单位:元/千瓦时(含税)

 

省级电网

统调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平均降价标准

工商业用电价格

平均降价标准

调整后的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

北京

0.0170

0.0000

0.3754

天津

0.0234

0.0004

0.3815

河北北网

0.0170

0.0166

0.3971

河北南网

0.0320

0.0431

0.3914

山西

0.0234

0.0000

0.3538

山东

0.0202

0.0259

0.4194

内蒙古西部

0.0067

0.0051

0.2937

辽宁

0.0181

0.0225

0.3863

吉林

0.0211

0.0248

0.3803

黑龙江

0.0200

0.0256

0.3864

内蒙古东部

0.0036

0.0000

0.3068

上海

0.0234

0.0170

0.4359

江苏

0.0214

0.0069

0.4096

浙江

0.0127

0.0081

0.4453

安徽

0.0215

0.0230

0.4069

福建

0.0304

0.0204

0.4075

河南

0.0194

0.0105

0.3997

湖北

0.0176

0.0061

0.4416

湖南

0.0220

0.0149

0.4720

江西

0.0159

0.0195

0.4396

四川

0.0150

0.0066

0.4402

重庆

0.0170

0.0000

0.4213

陕西

0.0098

0.0060

0.3796

甘肃

0.0039

0.0000

0.3250

宁夏

0.0080

0.0045

0.2711

青海

0.0170

0.0000

0.3370

广东

0.0285

0.0168

0.4735

云南

0.0163

0.0057

0.3563

贵州

0.0104

0.0147

0.3709

广西

0.0150

0.0104

0.4424

海南

0.0250

0.0084

0.4528

注:上述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和除尘电价。

 

  附件2

部分跨省、跨区域送电价格调整表

单位:元/千千瓦时(含税)

类别

项目

降价标准

点对网

山西送华北

17.78

内蒙古西部送华北

17.78

山西送山东

20.20

宁东送山东

20.20

陕西送河北南网

32.00

皖电东送

21.50

内蒙古东部送黑龙江

20.00

内蒙古东部送吉林

21.10

内蒙古东部送辽宁

18.14

湖南送广东

28.51

网对网

内蒙古西部送华北

6.73

山西送华北

23.40

山西送河北南网

23.40

东北送华北

14.84

新疆送河南

10.00

 

      注:1、跨省、跨区域送电价格调整主要遵循市场原则由送受电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点对网”上网电价,原则上按照落地省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调整幅度相应调整;存在多个落地省份的,原则上按照各落地省份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调价幅度加权平均后相应调整。“网对网”送电价格,原则上按照送电省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调整幅度相应调整。其中,经协商,内蒙古东部地区燃煤发电机组送黑龙江的落地电价高于黑龙江省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的,执行当地调整后的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

    2、跨省、跨区域送电价格调整后,华北、东北、华东、华中、西北区域电网公司统购统销电量与省(区、市)电网公司的结算价格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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