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暖费仍按去年的标准执行

12.10.2017  14:38
来源:西宁晚报 作者:建文

   近日,居民王老先生反映,他今年刚入住了一个小区的高层,前几天物业公司向他们收取暖费的时候是按每平方米5.13元收取的,可是他去年在原来的房子居住的时候交取暖费的标准是每平方米4.93元,为什么现在入住的这个小区的取暖费比政府定的价格高了,是不是今年的取暖费价格上调了?王先生还询问如果家里的供暖温度达不到标准该如何处理?

  记者从市发改委价格处了解到,今年的取暖费还是执行的去年的标准,并没有进行调整。王老先生的这个情况可能是收了二次加压费。根据规定,居民天然气集中供暖价格为每月每平方米4.93元,居民集中供暖价格按套内建筑面积计收。非居民集中供暖价格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即集中供暖价格以居民供暖价格每月每平方米4.93元为基准价,允许上浮30%(含)以内,下浮不限。具体供暖价格由供暖经营单位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同用户协商议定,并签订供暖协议;非居民集中供暖价格按实际租赁或拥有产权建筑面积计收。西宁市居民和非居民集中供暖期自每年10月15日起至次年4月15日止,供暖期为6个月。高层、小高层集中供暖价格加收每月每平方米0.20元的二次加压费,没有进行二次加压的供暖企业或单位不得收取加压费。

  记者从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供热管理处了解到,根据规定各供暖单位给用户提供的供暖温度,在供暖期必须达到住建部规定的“用户室内采暖温度应为18℃±2℃,不低于16℃”的标准要求,以保证为消费者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对于少数居民用户家中长期达不到国家规定供暖温度标准的,经用户和供暖方确认后,供暖经营单位在收取住户取暖费时,应视具体情况给予酌情减收取暖费用,具体减收幅度由双方协商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