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车管所原副所长获刑曾受贿帮人办京A车牌

17.02.2015  10:25
核心提示: 宋海燕(资料图)   记者昨天获悉,原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副所长宋海燕在任职期间内,为他人办理京A车牌提供便利,并收受钱款13万余元及价值20万元的购物卡,被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

宋海燕(资料图)

  记者昨天获悉,原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副所长宋海燕在任职期间内,为他人办理京A车牌提供便利,并收受钱款13万余元及价值20万元的购物卡,被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后宋海燕不服提起上诉,最终北京市三中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替人办车牌受贿

  在2007年至2012年11月期间,宋海燕先后担任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政秘科科长和副所长等职务,职责范围包括负责接待、核实及转办有关重启号牌工作。

  在此期间,宋海燕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办理京A车牌照提供便利,并收受钱款人民币13万元、燕莎商城购物卡40张,面值金额人民币20万元,以及报销个人费用人民币2万余元。上述购物卡中共有31张,被公安机关起获,还有余额14万余元。在审理期间,宋海燕家属已退缴人民币20余万元。

  宋海燕现年42岁,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市,研究生文化。2012年11月5日,宋海燕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当日至次日凌晨,侦查人员从宋海燕办公室搜查出31张燕莎商城购物卡。2012年11月7日,宋海燕交代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受贿事实。2013年5月6日,宋海燕因涉嫌犯受贿罪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同年5月21日被逮捕。

  一审法院认为,宋海燕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金额共计人民币35万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以惩处。结合宋海燕认罪态度较好、具有积极退赃表现等情节,决定对宋海燕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宋海燕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同时将非法所得钱款、购物卡予以没收上缴。

  非自首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后,宋海燕及其辩护人认为,其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监视居住后,主动交待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但一审法院对此未作认定,宋海燕及其辩护人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

  北京市三中院认为,宋海燕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监视居住。但在侦查人员从宋海燕的办公室搜查出大量购物卡后,即对宋海燕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讯问,宋海燕只有如实交代才能说明问题,且其交代的受贿犯罪事实亦属于上述线索针对的事实,宋海燕供述自己受贿犯罪事实缺乏主动性,不能认定为自首。

  北京市三中院作出驳回宋海燕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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