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获立法保护

09.10.2016  23:34

9月23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青海省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保护条例》,并于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青海省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保护条例》分5章,分别从规划、保护、管理和利用活动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及其缓冲区保护工作进行了法律界定,明确省人民政府对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规划、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并组织实施,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遗产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并接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业务上的监督指导。

条例》规定,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内严禁下列行为:开山、采石、取土、采矿等破坏自然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擅自引进外来物种;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擅自移动或者破坏界桩、界碑和安全警示等标识标牌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其中,开山、采石、取土、采矿等破坏自然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罚款;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遗产地界桩、界碑和安全警示等标识标牌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或者调整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规划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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