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出台消费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私益诉讼可搭公益诉讼“便车”

26.04.2016  20:32

  央广网北京4月26日消息(记者孙莹)据经济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消费、投资与出口是拉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当前,我国已进入消费需求持续增长、消费结构加快升级、消费拉动经济作用明显增强的重要阶段。2015年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取得积极进展,服务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上升到50.5%,首次占据“半壁江山”。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66.4%。“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适应消费加快升级,以消费环境改善释放消费潜力,以供给改善和创新更好满足创造消费需求,不断增强消费拉动经济的基础作用。

  食品、药品、儿童玩具、手机预装软件出了问题,谁可以为消费者出头打官司维权?经营者要承担哪些责任?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没有造成实际损害,能不能提起公益诉讼?最高人民法院昨天(25日)发布《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央广记者专访最高法民一庭副庭长冯小光,就《解释》中的热点问题进行解读。

  热点一、谁可以为消费者出头,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解释》明确,除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外,法律规定或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的机关和社会组织也具有起诉主体资格。

  最高法民一庭副庭长冯小光分析,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针对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消费公益诉讼,在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单位没有行使权利的情况下,可以督促它行使权利,如果它不行使权利的情况下呢,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热点二、在消费者产生何种损害时,消费者协会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依据《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负有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义务、跟踪服务义务。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解释》规定的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不仅指消费者的实际损害,还包括损害危险。

  冯小光表示,《解释》将“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侵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可以提起诉讼,并不以造成实际损害为前提。

  热点三、如何理解经营者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这个问题,举个例子就好理解了。很多消费者都为被手机经营者在手机上预装不可卸载应用软件,造成手机网络流量消耗而懊恼。

  冯小光认为,经营者不仅造成已购买手机的消费者损失,还会对将来购买手机的不特定的人造成损害。

  去年7月,上海消保委就此提起公益诉讼。被告天津三星公司、广州欧珀公司进行了积极的整改,均实现了明示预装软件名称、类型、功能、所占内存,并提供应用软件可卸载的途径,消保委撤诉。

  上海市消保委法律与理论研究部主任汪鸫介绍,不仅是两被告,整个行业都在积极地回应,象索尼、华为、酷派,都是积极地跟我们进行联系,也提交了一定的革新方案,苹果的首席执行官库克在美国发布相关信息的时候也提到,未来,苹果手机也将实现预装软件的可卸载,所以我们认为这个公益诉讼从打破一个行业潜规的角度,它起到了一定的效果。

  热点四、哪些情形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解释》第二条专门进行了列举。

  第一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冯小光表示,就是损害已经实际发生了。

  第二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未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未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方法的;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作虚假或引人误解宣传的;

  冯小光说,很多儿童玩具商品,应该标注“不能适用于三岁以下儿童”或者“只能适用于三岁以上儿童”,而且对这个玩具使用方法,比如不能吞服,应该用图示来说明。

  第三项,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景区、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存在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

  冯小光表示,所有这些经营场所对消费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就说我去银行取钱,让劫匪给打伤了,在这种情况下,银行是要承担责任的。

  《解释》还规定,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规定的,也就是俗称的“霸王条款”都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热点五、公益诉讼有了结果,对提起私益诉讼的消费者有何影响?

  《解释》规定私益诉讼可以搭公益诉讼“便车”。

  冯小光具体解释,针对同一个侵权行为,如果消费者在针对同一个商家又提起了私益诉讼,公益诉讼里边认定商家存在不法行为本身,对于消费者来讲可以直接适用,但如果公益诉讼里,商家胜诉了,主张直接适用对其有利认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仍应承担举证责任。

  《解释》规定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支持原告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采取合理预防、处置措施而发生的费用和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鉴定费用、合理的律师代理费用。

  冯小光表示,从最高法院制定司法解释的理念来说,从程序来讲,不管对原告,就是消费者协会,还是被告,就是商家,采取平等保护原则,意在维护一个正常的公平竞争,跟和谐的消费环境跟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