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连县法院:合伙期间起矛盾 诉至法院化纠纷

23.09.2016  11:39

        近日,祁连县法院依法审理了两起追偿权纠纷案件。

        原告秦某某与被告白某某于2013年6月1日达成合伙意向,并签订了合伙协议书,双方合伙经营牛羊养殖业。后于2013年7月,为扩大生产规模,被告马某甲、马某乙经秦某某、白某某同意,入伙共同经营。2015年6月6日,全体合伙人共欠案外人王某某的草原租金54000元,并签订了欠条一张,全体合伙人签字并捺印。另外白某某欠案外人王某某羊款47000元,并由马某丙做了担保。原告秦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偿还全部欠款54000元和白某某借款47000元。后原、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马某甲、马某乙、白某某三人给付原告秦某某代为偿还的共同债务40500元,并要求白某某给付代为偿还的借款47000元。

        本院受理该案后,虽然是合伙人,但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且情绪比较激动。开庭前,承办法官进行了深入调查,为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和分清双方责任奠定了基础。之后,又分别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进一步分析案情,查找矛盾纠纷的焦点,通过说理讲法,经过承办法官多次耐心细致的调解,三被告同意半年内给付原告秦某某代为偿还的债务40500元,被告白某某并承诺半年内给付秦某某代为偿还的借款47000元。最终这两起追偿权纠纷案件以调解的方式圆满画上了句号,并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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