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生意姐妹反目成仇 倾心调解法官再续亲情
2016年3月,原告姚某玲与被告姚某香(两人系亲姐妹)经口头协商,达成口头《合伙协议》。约定:双方合伙共同出资150000元在海东市平安区沙沟乡石沟沿村修建厂房,生产钢窗及烤漆木门。出资份额为原告出资100000元,被告出资50000元,原告占三分之二的合伙份额。口头协议达成后,原、被告按照约定各自进行了出资,并生产运营。同年8月,原、被告对合伙账目进行核算时,双方发生纠纷,钢窗、木门生产停业,致合伙关系无法继续维持。同时,姐妹俩及家人的关系也到了剑拔弩张,一触即发的地步。在多次协商解决未果的情况下,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合伙关系,并由被告退还给原告合伙期间的资产折价款70000元。
该院沙沟法庭受理此案后,办案法官得知原、被告双方系亲姐妹,虽然已各自成家,但平时情同手足、相处和睦、关系密切。现在却因经济纠纷反目成仇、形同陌路。对此,办案法官没有就按办案,而是一边认真查阅案卷材料,仔细分析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焦点及矛盾的根源;一边来到厂里耐心倾听双方当事人的诉说,力促双方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进行商谈。但在第一次组织原告、被告调解时,因原、被告双方怒气未消,各不相让,意见分歧非常大,从而使调解工作陷入僵局。但办案法官并未气馁。几天后,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更为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在针对双方之间存在的分岐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和释明的前提下,又从姐妹亲情入手,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做工作。经过近两个小时的说服和劝导,原、被告双方被办案法官不厌其烦、不辞辛劳、真情为民的工作态度所感动,当庭表示,我们错了,愿意接受调解,并相互进行了赔礼道歉。在法官的悉心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自愿解除合伙关系,由被告当庭退还给原告合伙期间的资产折价款70000元的调解协议。原、被告最终摒弃前嫌,握手言和。至此,双方矛盾纠纷得以顺利化解,一起合伙协议纠纷终于尘埃落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