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工商局突出依法用权和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修订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02.03.2016  18:27

近日,省工商局修订出台了《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及《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参考基准》,旨在重点解决当前执法实践中对减轻处罚无下限规制,减轻、从轻处罚同案不同罚及裁量基准依据发生变化裁量阶次幅度滞后等问题,促进全系统进一步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新修订的《办法》及《基准》突出了六个特点: 一是 明确了首次不处罚原则,对情节轻微、无危害后果并能及时纠正的首次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 二是 设置了行政处罚减轻罚款的最低限,明确减轻行政处罚的罚款额度原则上不得低于法定罚款下限数额的50%,压缩了减轻处罚裁量空间,切实规制执法人员实施减轻处罚的随意性。 三是 进一步完善了全面收集行使自由裁量权证据及证据说理制度,即全面收集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证据,并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予以说理。 四是 增加了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禁止情形,把行政执法实践中存在的执法不作为、乱作为及“钓鱼”执法等不当执法行为明确予以禁止,确保执法人员行使裁量权程序正当、实体合法,促进依法行政,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五是 确立了执行裁量参考基准的程序控制制度,对办案单位超出《参考基准》裁量阶次实施处罚的,要报本局案审会决定。 六是 《参考基准》对53部法律法规规章中的246项行政处罚项目进行细化,使基准的全面性、可操作性大为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