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民:防止对社会公正的误读

17.03.2016  10:09

 

  在中国现阶段,随着改革发展进程的推进,随着社会利益结构调整的深入,社会公正问题日益凸显,成为影响中国发展全局的关键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深化改革必须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社会公正不仅是基本制度安排的基本依据,更是同广大民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并为社会各个群体所高度关注的重大事情。

  正因为社会公正具有如此重要的意义,所以,准确地理解社会公正理念便成为一件十分重要的事情。就此而言,要特别防止对社会公正的误读。对社会公正理念一旦误读,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差之毫厘、谬以千里的情形,进而导致人们对社会公正问题的误判。进一步看,在误读误判基础之上所形成的制度安排及政策必然会有严重的偏差。如是,势必造成社会现实层面的严重负面效应。对于社会公正的误读可谓多种多样,其中较为常见的,主要有以下三个:

  误读之一:对弱势群体有利的事情才是公正的事情

  合理的解释应当是:真正的社会公正并非只是对哪一个特定群体如弱势群体有利,而是对社会的各个群体都有利。

  在一个以人为本的现代社会当中,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是社会发展的应有之义。在市场经济和现代社会条件下,如果存在着大量的弱势群体成员,则意味着这个社会的宗旨出现了大问题。而且,如果弱势群体人数在增多,处境在不断恶化,则意味着这个社会的整合团结出现了严重问题,社会激烈冲突的可能性在增大。而一旦社会出现动荡局面,对于社会各个群体来说,没有赢家,都是输家。正因为如此,消除贫困,改善弱势群体的处境,维护弱势群体成员的基本权利,便成为维护社会公正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内容。

  改善弱势群体处境,维护弱势群体成员基本权利固然极为重要,但并不意味着这是社会公正的全部内容。社会公正面对的不是哪一个特定的群体,而是社会的各个群体。维护和促进社会公正是要实现社会各个群体“各得应得”的公正对待。

  这里,必然要涉及一个更为重要的问题,亦即社会公正的基本立足点问题。就缔结社会的意义上讲,每一个社会成员的贡献都是不可缺少的。离开每个具体的社会成员,社会便无从谈起。也正是在无数社会成员所构成的基础之上,社会具有人的种属尊严,相应的,每一个社会成员也由之具有人的种属尊严。无论是从缔结社会的角度讲,还是从人的种属尊严的角度看,社会成员之间理应是平等的。同时,社会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有赖于必不可少的社会合作。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归属于某个特定的职业群体,从事特有的职业分工。每一个社会群体由之具有不可或缺性。既然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是平等的,每一个社会群体都是不可缺少的,所以,社会公正的基本立足点应当是如是情形:社会应当站在社会整体的角度,以维护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为出发点,不管这个人是贫困者还是富人,是官员还是平民,是男子还是女子,是老年人还是年轻人,等等,只要属于基本权利的事情,就应该得到一视同仁的保护,而不能厚此薄彼,不能“偏心”于某个特定的群体。

  既然社会公正是要维护每一个社会群体的基本权利,这就意味着:正如弱势群体有着自己平等的基本权利一样,其他社会群体也有自己平等的基本权利。一个社会固然要不断地扶贫济困,改善弱势群体的生活处境,不断提升全体人民基本生存和尊严的底线,同时也要不断拓展社会各个群体自由发展的空间,激发社会各个群体的活力和创造力。如是对社会公正的追求,方能做到既促进了社会的团结整合,同时又有效推动了社会发展。显然,如果只是强调改善弱势群体是社会公正的主要内容,那么,便是以偏概全。重要的是,这种片面导向的持续进行,便会不可避免地催生平均主义甚至是民粹主义现象的出现,损害其他群体的合理利益,造成不公现象,从而给社会带来始料不及的严重危害。

  误读之二:社会公正主要是一个收入差距的问题

  合理的解释应当是:收入差距状况是社会公正状况的一个带有一定综合性的直观表现,但社会公正问题所包含的内容十分广泛,远远不是收入差距状况所能涵盖的。虽然收入差距状况如基尼系数能够用来从某个侧面描述社会公正的某种具体状况,但远远不能解释社会公正的全部或基本状况。

  收入差距状况说明不了社会成员努力的机会条件是否公正合理。社会公正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机会平等,亦即:凡是具有相同能力和相同意愿的人,其发展前景应当是大致相似的。为此,社会流动包括垂直流动和水平流动的渠道应当是开放畅通的。唯有如此,一个社会方能充满活力和创造力,进而才有可能得到持续发展。任何群体任何机构不能人为地设置障碍,造成“利益固化的藩篱”,来妨碍人们的自由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如果升学、考公务员、办企业、上项目、晋级、买房子、找工作、演出、出国等各种机会都要靠关系、搞门道,有背景的就能得到更多照顾,没有背景的再有本事也无法出头,就会严重影响社会公平正义。”显然,对于社会成员努力的机会条件的公正与否,收入差距状况难以予以有效说明。

  收入差距状况难以准确说明初次分配结果的公正与否。在现代社会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初次分配的公正规则理应是按照贡献进行分配,即:初次分配应当按照社会成员贡献的大小来进行分配。在社会经济的创造活动中,社会成员的贡献是不同的。这种不同体现在,社会成员在劳动投入量、资本投入量以及技术等方面大小有别。社会财富的初次分配就应当按照贡献的大小进行有所差别的分配。尽管这种分配的结果会造成收入及财产上的差异,但这种差异是公正的,况且在这种差异的基础之上还要立足于社会整体利益进行再次分配,从而弥补了初次分配可能的弊端。相反,如果只是强调结果的相似,强调外观上的收入差距较小、基尼系数较低,倒有可能是不公正行为所造成的。如果不是按照以贡献进行分配的公正规则进行初次分配,那么就不可避免地造成如是不公情形:一部分社会成员“不劳”或“少劳”,对社会贡献较小,却得到了同贡献较大的社会成员相似的收入。比如,在平均主义盛行的年代,人们无论干多干少,其初次分配结果都是相似的,而在社会的表面上却形成了一种收入差距较小,基尼系数较低的情形。实际上,这是另一种形式的不公正和剥夺,是劳动贡献较小的人对劳动贡献较大的人的一种剥夺。显然,如果只是将收入差距较小这样一种表面情状当作是公正的目标,那么,其中所隐含的危害是比较大的。

  误读之三:社会公正只是一件相对的事情,没有绝对的社会公正

  合理的理解应当是:社会公正既是一件相对的事情,同时也是一件绝对的事情,是相对和绝对的统一体。

  有论者认为,社会公正更多的是一种理想,一种应然的事情,公正在现实社会当中只能是一件相对的事情。在现实社会当中,社会公正是不可能得以真正实现的。发展是压倒一切的事情,不能以任何名义包括以追求社会公正的名义耽误发展。在中国现阶段,如果重视社会公正,那就会脱离具体的历史条件,成为一项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而且还会分散人们对发展的注意力,对发展产生不利的负面影响。

  这种看法的错误在于,它没有看到,在一个社会当中,正如不存在完全绝对的社会公正一样,同样也不存在完全相对的社会公正。社会公正固然是一件相对的事情,但同时也是一件绝对的事情。同万事万物包括发展一样,社会公正是绝对与相对的统一。列宁指出,“主观主义(怀疑论和诡辩论等等)和辩证法的区别在于:在(客观)辩证法中,相对和绝对的差别也是相对的。对于客观辩证法来说,相对中有绝对。对于主观主义和诡辩论来说,相对只是相对,因而排斥绝对。”从世界范围看,凡是社会公正做得比较好的国家和地区,都是在一个个具体的、“相对”的时代条件下,逐步地使该国或地区社会公正的“绝对”成分不断得以增加,使社会公正的“绝对”水准得以不断提高。

  我们应当本着“尽力而为”和“量力而行”这两项相辅相成的原则来维护和促进社会公正。社会公正是相对和绝对的统一体的道理告诉我们,应当顺应历史发展的趋势,不能以社会公正的相对性为借口回避、拖延对社会公正的维护促进,而是应当基于尽力而为的原则,促使社会公正的增量因素得以不断地、可持续地积累,使社会不公正的存量因素得以不断地减少。在中国现阶段,社会公正问题已经成为事关中国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那样,“中央全面审视和科学分析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态势,认为这个问题不抓紧解决,不仅会影响人民群众对改革开放的信心,而且会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显然,就社会公正的维护和促进这一时代重大任务而言,我们现在已经不能以任何借口予以拖延。同时,要本着量力而行的务实精神,基于现实的经济水准,制定具体可行的阶段性目标,有效地促进社会公正。唯有如此,方可既积极维护和促进社会公正,同时又能够避免超出特定的时代条件,不切实际地追求应然的社会公正目标,以至于造成欲速则不达的负面效应之作法。比如,在中国现阶段,基于现有的经济水准和财政力量,就社会公正的促进而言,完全能够建成一个中初级的民生保障体系,即中低水准、全面覆盖、逐渐增进的民生保障体系。

(作者单位:中共中央党校科社部)

来源:光明日报 2016-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