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隆县法院:吵架后离家出走 法院驳回离婚请求

09.08.2016  17:10

        近日,化隆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缺席审判,最终判定驳回原告离婚请求。

        原告韩某某诉称,自己与被告苗某经人介绍于2011年4月结婚,同年8月补办了结婚证,婚后生育婚生子苗某某。由于双方系包办婚姻,婚前无感情基础,婚后双方经常发生矛盾,还经常被家暴,无奈之下,自己于2013年12月带孩子回娘家居住至今,期间被告苗某对自己及孩子不闻不问,如今自己与被告苗某分居已达两年,双方感情彻底破裂。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自己与被告苗某离婚,婚生子苗某某由自己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原告韩某某与被告苗某经人介绍于2011年4月结婚,同年8月补办了结婚证,于2012年6月15日生育婚生子苗某某。2013年12月,原、被告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原告韩某某带着孩子回娘家居住至今。审理过程中,原告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苗某经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

        化隆法院认为,原、被告于2011年4月结婚,婚姻存续时间较长,导致纠纷主要是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只要原、被告珍惜家庭、加强沟通、互敬互谅,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夫妻关系应能得到有效的改善,加之原告未提供双方分居满两年导致感情彻底破裂的证据,因此判决驳回原告韩某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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