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吸毒屡教不改 无视国法撤缓收监

29.09.2017  21:40

        家住海南州共和县的张某,因涉嫌一起故意伤害案,2016年10月被共和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刑事判决书生效后,张某随即被交付给共和县司法局执行缓刑。

        执行缓刑期间,张某多次未按规定时间到恰卜恰司法所报到脱离监管,共和县司法局多次对张某给予警告无果。另查明,张某于2017年5月24日在其驾驶的小轿车内吸食毒品被湟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又于2017年9月6日再次因吸食毒品被共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鉴于张某屡教不改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共和县司法局书面建议共和县法院撤销对张某的缓刑。

        共和县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两次吸食毒品,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严重脱离监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情节严重,其亦未按规定接受社区矫正,符合撤销缓刑的条件,故对共和县司法局提请对张某撤销缓刑的建议予以支持,撤销判决书中对张某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对张某收监执行原判,即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罪犯张某因违反相关缓刑监管规定而被撤销缓刑,等待他的将是失去绝对人身自由的监狱生活。因此审判长提醒,被判缓刑的罪犯不能抱着侥幸心理,错误的认为被判处缓刑就是已获自由,可以无视社区矫正相关规定。而是应当增强悔罪服法意识,自觉遵纪守法,主动接受监管,参加教育学习,切实改过自新回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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