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中途辞职单位损失谁担

25.11.2016  07:33

  青海新闻网讯 23日下午,市民铁先生走进《社区周报》社区法官栏目称,他在西宁同富物业公司打工应得500元工资,然而该公司不但不支付工资,反而要求他倒赔3000元损失,在多次索要工资无果的情况下,遂寻求一条解决问题的法律途径。

   事情缘由

  今年9月17日,经人介绍,铁先生到西宁同富物业公司烧锅炉,双方约定,物业公司每月支付他2000元工资。铁先生说,干了一段时间,因为物业公司支付的工资太低,他选择离开,他离开当天距离10月15日供暖期还有17天,物业公司完全有时间招聘锅炉工。在他离开清算工资时,物业公司把前期打压试水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的损失全部算到他头上,他觉得有些冤。铁先生认为,他因为工资问题选择离开没有错,且物业公司因为管理问题造成的损失也不是他一手造成的,因此他不应该承担相关责任。

   双方说法

  对此,西宁同富物业公司相关负责人说,铁先生辞职之前应该提前打招呼,不能说走就走。因为锅炉工是技术活,铁先生中途撂挑子,让物业公司措手不及,出现了一系列问题:锅炉压力表总共有五项需要检验,因为一项未检,耽误了时间;由于突然辞职没有合适的人员顶替,启动锅炉过程中遇到了很多问题,延误了打压试水,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加起来有3000元损失,这些损失都是铁先生引起的,他应该承担责任。

   律师说法

  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延辉律师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方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劳动者在离职时,应当办理离职手续,如果因未办理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但是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须依法证明损失是由劳动者造成的,除此之外的损失不应当由劳动者赔偿。如果用人单位无法提供证据的话,需要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