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洛中院:和谐司法重调解 释法喻理促履行

01.06.2015  19:16

          近日,果洛中院民事审判组成功调解一起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并已全部履行,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

            2012年2月22日原告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铜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作为承运方负责运输被告方托运的铜精矿粉、钢球、药剂、石灰、煤炭等货物,结算方式为托运的货物名称、规格、运输路线、数量、合同约定的单价据实结算,并约定给铜精矿按袋装运输,运输途中损耗率最大值约定为3‰,超过货物总重量3‰的损耗部分托运方有权按运输当月铜价格从支付承运方运输费中扣除,并约定了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且承运方向托运方足额提供人民币壹佰万元履约保证金起生效,履约保证金在本合同约定承运方的各项义务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了履约保证金100万元。2012年双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2013年双方经口头协商不再签订书面合同,仍沿用2012年所签订合同的相关条款,并于2013年底结清全年承运费;2014年在双方未发生任何承运关系的前提下,原告向某铜业有限责任公司索要交付的100万元履约保证金,被告以双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原告存在过错为由拒不退还保证金,并产生“合同”纠纷。

        果洛中院受理此案后,民事审判组的办案人员通过采取调查、取证、调解相结合的方式,首先与当事人沟通交心,在了解案情的基础上,一方面通过案情说理,分析双方产生争议的原因,梳理双方履行合同期间存在的过错以及违约责任的大小;另一方面从双方今后的发展以及声誉、诚信对企业的重要性等方面为突破口,向双方释法喻理,经过多次协调,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在达成调解协议后七天内,双方自动按调解协议全部履行义务,圆满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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