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联合办理全省国道、省道和高速公路等大型交通建设项目涉税业务的通知

22.12.2017  23:06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联合办理全省国道、省道和高速公路等

大型交通建设项目涉税业务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西宁东川工业园区、青海湖景区国家税务局,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省局机关各单位:

为了解决全省国道、省道和高速公路等大型交通建设项目税收征管问题,保证税收源泉控管,有效降低税收风险,根据《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青财预字〔2016〕887号)精神,经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与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就我省国道、省道和高速公路等交通建设项目税收征管事宜协商一致,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对跨区域参与全省国道、省道和高速公路等大型交通建设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跨省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辖的跨地区项目部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印花税等地方税费,由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派驻机构集中实施预缴申报管理,其中涉及的地税税费收入归属仍按各县区属地入库。具体有关事项请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明确征收机关

青海湖景区国税局、青海湖景区地税分局依据工作职责范围,负责实施跨区域参与全省国道、省道和高速公路等大型交通建设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跨省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辖的跨地区项目部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印花税等地方税费的预缴申报管理。

办税场所名称:青海湖景区国税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

办税场所地址:西宁市城北区朝阳西路23号(青海交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办公楼一楼)。

二、明确时间节点及具体操作注意事项

      (一)2018年1月1日前在项目所在地已报验登记的从事国道、省道和高速公路等大型交通建设项目的纳税人,无论合同项目是否完工,原则上向项目所在地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办理《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录入及报验登记信息核销。由纳税人持原项目合同前往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进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重新填报。并于2018年1月起在青海湖景区国税局进行报验登记,方可进行后续工程款项涉及的增值税、跨省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辖的跨地区项目部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印花税等地方税费预缴申报。

(二)自2018年1月1日起新立项(开工)的国道、省道和高速公路等大型交通建设项目及未完工的工程项目所涉及的税收管理事宜包括: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登记、预缴申报、税款征收、跨区域涉税事项延期和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等均由青海湖景区国税局、青海湖景区地税分局负责办理。

(三)青海湖景区国税局、青海湖景区地税分局应与省交通厅建设管理单位提前做好纳税人信息统计并造册登记,便与各地进行管户比对,确保各项工作如期完成。

三、工作要求

(一)2018年1月1日前在项目所在地已报验登记的从事国道、省道和高速公路等大型交通建设项目的纳税人,原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和青海湖景区国税局、青海湖景区地税分局应分别向其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确保核销报验和报验登记工作如期完成。

(二)在核销报验和报验登记工作中,如遇纳税人已施工项目存在工程结款延续复杂事宜时,青海湖景区国税局、青海湖景区地税分局应妥善处理好跨区域报验平稳过渡工作,避免造成纳税人舆情事件发生。

(三)省国税局、省地税局金三运维部门应及时配合青海湖景区国税局、青海湖景区地税分局完成金三系统内相应功能及模块配置工作,保证2018年1月起正常运行金三系统。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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