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出台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促进异地商会健康有序发展

25.12.2018  20:01
  为规范全省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日常监督和业务指导工作,健全异地商会准入机制和监管体系,促进异地商会健康有序发展,发挥异地商会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省民政厅印发了《青海省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规范全省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日常监督和业务指导工作,健全异地商会准入机制和监管体系,促进异地商会健康有序发展,发挥异地商会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省民政厅印发了《青海省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规定,同一行政区域只能成立一个同一原籍地的异地商会。在省民政厅登记异地商会,要由5家以上企业发起,每家发起企业单位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000万元,每个市州一般不少于3个会员。
  《办法》要求,异地商会要合理设置会费档次,不得超过4级。同时,要在“信用中国”网站的“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信息公示系统”,集中公示并定期更新收费项目、收费性质、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依据等信息,建立收费信息主动公开长效机制。《办法》还对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主管单位的职责,以及异地商会成立登记的条件、职能、负责人、内部建设等作了明确规定。
  目前,省级异地商会共有32家。他们在促进会员交流、规范会员行为、反映会员诉求、提供相关服务、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推动经贸合作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编  审:王伟 编辑:霍艳珺 供稿: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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