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2015〕230号)

21.12.2015  17:00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西宁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16日

 

西宁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保证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西宁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区域内园林绿化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附属的绿化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园林绿化工程,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绿地内的种植土方工程,树木、花卉、草坪、地被等园林植物种植工程;

  (二)绿地内的园林小品、园路与广场铺装、绿地护栏、花坛等园林建筑物、构筑物;

  (三)绿地内的给排水灌溉、设备安装等绿化工程附属设施。

   第四条  从事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坚持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根据植物种植季节合理安排工期,并加强全过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

   第五条  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市本级和四区范围内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同实施本办法。

  发改、财政、国土、规划和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林业、环保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中,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检查园林工程各参与单位的质量安全行为以及保证体系和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监督检查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生产能力;

  (三)查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活动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四)参与绿化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监督检查重大绿化工程事故处理案件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  园林绿化工程中超出市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管理以外的大型单体建筑物、构筑物及桥梁、泵站等市政基础设施,需向建设、水利、消防等有关专业质量监督机构申报的工程,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章 质量安全责任

 

   第八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管理责任,在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编制园林绿化工程概算时,应当将监理费、检测费、质量安全措施费用单列,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明确质量安全措施费用,并按照合同及时支付,监督施工单位专款专用;

  (二)应当向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施工现场区域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管线等资料;

  (三)应当依法将园林绿化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实施施工,不得将项目肢解发包或违法分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第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园林绿化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规程和强制性标准,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质量问题。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方案,按照有关规定以及设计文件、操作规程、技术标准组织施工;

  (二)配备与施工规模相适应、专业齐全的质量安全管理专职技术人员,并向各施工现场派驻质量安全专职管理人员;

  (三)加强园林绿化工程养护管理期间的质量管理,确保工程景观效果和苗木成活率。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对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现场进行管理:

  (一)在施工现场周围设置围挡,对园林建设工程实行围栏作业;

  (二)作业区和生活区分开设置,在园林建设工程内不得安排职工和其他人员住宿;

  (三)职工的生活设施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有关安全、卫生的要求;

  (四)在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和机械设备,凡属于国家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必须是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

  (五)依照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消防设施。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园林绿化工程承包合同,对施工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理。

  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监理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市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一)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和强制性技术标准要求的;

  (二)不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或者合同约定的要求组织施工的;

  (三)未落实质量安全文明措施的;

  (四)施工现场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接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

  

第三章 质量安全监督程序

  

   第十五条  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完成招标后,绿化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到市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填写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办理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立项批准文件、规划许可证、规划用地许可证;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

  (三)中标通知书及施工、监理合同;

  (四)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和项目管理机构组成;

  (五)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

  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市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七条  市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办理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有关规定组织编制质量监督方案,确定专门质量监督人员,并及时向建设、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进行监督交底。

   第十八条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前,市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到工程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包括组织机构、有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工程质量安全控制程序和质量安全责任制落实等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中,市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参建各方的质量安全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安全保证资料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处理情况等进行全面监督。

   第二十条   质量监督方案中确定为监督重点的分部、分项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在确定其验收时间后,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质量监督人员根据质量监督计划安排现场监督。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隐蔽工程隐蔽施工前2个工作日通知质量监督人员到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市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需要对工程建设中土壤、水肥、原材料等有关项目进行检测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二十三条  园林绿化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的,由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组织相关单位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准备,并填写《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报市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审查。

  城市居住区、单位庭院等建设项目的附属园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

   第二十四条  参建各方对合同履行、质量安全保证体系运行、技术资料等进行检查,对工程进行外观评估和实测实量,形成验收意见,由建设单位填写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市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和执行验收规范的情况实施监督,对竣工验收合格的,出具《西宁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二十五条  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于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到市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西宁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竣工验收会议纪要,验收签到表,问题整改反馈表;

  (三)图纸审查合格证书和图纸审查备案表复印件;

  (四)绿化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五)竣工项目绿化工程拖欠工程款登记表;

  (六)绿化工程缺陷责任期养护管理合同复印件;

  (七)竣工图。

   第二十六条  对于符合备案条件的,市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后按并联审批时限出具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对于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整改达到要求后,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情况;

  (二)对绿化种植工程按种植土方部分、植物材料部分、植物种植部分、单位工程竣工四个阶段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

  (三)对园林小品及附属设施工程着重对基础部分、主体结构和单位工程竣工三个阶段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

  (四)抽查主要材料、绿化设施配件的质量;

  (五)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六)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园林绿化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园林绿化工程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情况;

  (二)现场驻地、施工作业点(面)、危险品存放地等安全生产条件的符合情况;

  (三)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和各项应急预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四)驻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和履行安全职责情况;

  (五)对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危险工程及施工作业环节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市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或工作场所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整改;

  (四)公布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质量安全诚信信息。

   第三十条  市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应当作出如下处理:

  (一)参建单位存在质量、安全管理问题需要整改的,以书面方式通知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经建设、设计、监理单位同意,将整改结果报送市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经质量监督员复验后,方可进行施工;

  (二)参建单位存在安全事故、质量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整改;

  (三)重大安全事故、质量隐患在排除前或者在排除中无法保证质量安全的,责令其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四)参建单位发生质量事故的,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市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发生严重质量事故的,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市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从业单位信用档案,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及时登录在质量、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系统中。

  参建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做好施工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保证施工文件真实、完整。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活动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向市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投诉,市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并处理。确有违法行为的,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本办法有效期限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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