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出台

05.11.2015  13:56

  我省近年来连续提高对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补助金标准,资金管理自然成了确保这一惠民举措顺利实施的重中之重。为此,近日,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联合印发了《青海省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中所提的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专项资金,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含低保对象取暖补助)和临时救助资金等。

  为此,《办法》提出,城乡救助资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直接支付到救助家庭或个人账户。县级民政、财政部门应当以救助家庭为单位为其在代理金融机构开设专门账户,代理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救助家庭或个人收取账户管理费用。各市(州)、县(区)财政和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本级补助资金的绩效管理,健全资金绩效评价机制,对资金投入、预算执行、资金管理、保障措施、资金使用效益等内容主动开展自查。

  同时,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还将建立健全城乡救助资金信息公开制度,对资金的管理办法、分配因素和使用情况等,积极主动向社会公开。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办法》还提出,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城乡救助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滞留和挪用,不得向救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资金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周建萍 马晓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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