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

10.11.2016  21:32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

  2014年8月,省厅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青国土资〔2014〕254号),重申了“谁占谁补”的法定义务,明确了落实方式。各地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要求,相继开展了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提供了一些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为全省建设项目顺利落地做出了贡献。但在工作推进中,也相应遇到一些规定不明确的问题,为深入推进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按照青国土资〔2015〕308号文件规定,现将进一步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行开发的零星耕地

  对近年个人和单位自行开发的零星分散耕地,一个批次总计规模200亩左右,可验收入库用于县域内的占补平衡,各县每年原则上不得超过500亩。资料齐全后由市(州)政府组织验收(详见模板1)。耕地指标用于所在地县域内的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县  (市、区、行委)国土资源局需提交的资料:

  1、开发耕地现状图、现状影音资料和最新卫星影像图(显示为耕地);

  2、第二次土地调查现状图、开发前一年的年度地籍变更图(显示为非耕地);

  3、村和乡镇分别出具的耕地开发证明材料;

  4、县级政府对开发耕地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并出具申请验收的请示;

  5、验收前出具耕地质量等级评价报告(县委托省土地统征整理中心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同时审核前4项内容);

  6、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建立项目资料档案(纸质和电子盘),资料档案报省、市(州)备案。所报备资料档案作为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入库通过省级审核的必备条件。

二、集中连片开发未利用地

  (一)海西等地近几年自行开发的耕地

  2010年10月后,2015年10月前自行开发的耕地,达到耕地标准且在耕种的(耕种至验收时须满两年以上,成活率达80%以上或复种指数100%以上,提供影像或卫片资料证明)。项目资料齐全后由市(州)政府组织验收(详见模板2)。验收后,由项目所在县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有关流程录入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取得备案号后,方可作为入库储备项目。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原则按省和县(市、区、行委)5:5分成,省分成指标由省国土资源厅安排使用,县(市、区、行委)留成指标由县(市、区、行委)统一安排使用。

  县(市、区、行委)国土资源局组织项目有关资料经本级政府审定后,报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每个项目规模原则上控制在5000亩以内。项目县  (市、区、行委)国土资源局需提交的资料:

  1、开发耕地现状图、现状影音资料和最新卫星影像图(显示为耕地);

  2、第二次土地调查现状图、开发前一年的年度地籍变更图及开发时的卫星影像图(显示为非耕地);

  3、开发耕地相关批复、建设内容、投资、工程量等实施项目文本材料;

  文本材料内容要求:(1)项目批复;(2)土地权属材料;(3)保障灌溉水源的已建工程材料。引用地表水灌溉的说明各级渠道的长度、断面、使用年限、渠系建筑物,开采地下水灌溉的说明机井位置、数量、出水量、单机控制面积、输配电线路长度、管网布置及使用年限;(4)满足生产的田间道、生产路的长度和建设标准;(5)土地平整面积;(6)农田防护林工程量;(7)项目投资。

  4、县级政府对开发耕地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并出具申请验收的请示(详见模板3);

  5、项目区取水证明(详见模板4);

  6、涉及草地、零星林木的由当地农牧、林业部门出具相关证明(详见模板5、6);

  7、验收前出具耕地质量等级评价报告(县委托省土地统征整理中心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同时审核前6项内容);

  8、县(市、区、行委)国土资源局负责建立项目资料档案,资料档案(纸质和电子盘)报省、市(州)备案。所报备资料档案作为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入库通过省级审核的必备条件。

    (二) 2015年11月后开发的耕地

1、未利用地开发权审批

  拟开发地块在青海省土地整治专项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一次性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以及其他草地等未利用地进行占补平衡的,按照审批权限,由市(州)、县(市、区、行委)政府分批次批准开发权;一次性开发已确定使用权人(详见下一条中项目区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的具体要求)的荒山、荒地、荒滩等未利用地进行占补平衡的,不再进行开发权审批,按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

2、占补平衡项目审批

  开发未利用地进行占补平衡的,按照土地整治项目程序实施,在一个区域,开发规模较大,需要分期实施的项目,可按照拟开发规模范围编制整体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项目所在市(州)国土资源局批准,项目规划设计报告分期编制报批。不需要分期实施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报告按照以下要求审批实施:

  (1)已确定使用权人的每个项目建设规模控制在5000亩内审批实施。其中,建设规模2500亩以下的项目经县(市、区、行委)国土资源局批准实施,2500亩以上5000亩以下的项目经市(州)国土资源局批准实施。   

  (2)未确定使用权人的项目建设规模控制在1500亩内审批实施。其中,建设规模750亩以下的项目由县(市、区、行委)政府批准实施,750亩以上1500亩以下的项目由市(州)国土资源局批准实施。

项目县(市、区、行委)国土资源局需提交的资料:

      ?项目建设前后现状图、规划图、现状影像(显示为非耕地)、完工后卫星影像图或无人机航拍图(显示为耕地);

‚  项目区新增耕地为水浇地的,其灌溉水源要有保障,灌溉用水取得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取水的证明(详见模板4);项目较大时,须出具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资源论证报告批复;

  ƒ涉及草地、零星林木的由当地农牧、林业部门出具相关证明(详见模板5、6);

  ④项目所在地政府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委托省土地统征整理中心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规划设计进行咨询论证,咨询论证意见作为审批项目的参考依据,但不能作为审查意见;

  ⑤项目区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包括地方政府确定的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国土部门颁发的土地权属证书或证明材料;农业、林业部门发放的草地、林地的权属证书或证明材料。

  ⑥验收前出具耕地质量等级评价报告(县委托省土地统征整理中心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同时审查前5项内容)。

  ⑦县(市、区、行委)国土资源局负责建立项目资料档案(纸质和电子盘),资料档案报省、市(州)备案。

3、项目验收

  项目完成后由市(州)政府按照青国土资〔2015〕308号文件规定,参照土地整治验收规程验收。

  本文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9年11月30日。

 

  附件: 模板1-6

 

 

                                                        2016年10月18日